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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名詞解釋(更新日期2020/11/25)

1.什麼是臨床試驗?

臨床試驗讓志願者接受試驗,以了解特定的問題。經過仔細設計臨床試驗,可以用快速和安全方式用來了解如何改進健康,並發現新的治療。

2.臨床試驗階段的分級有哪些?

第一階段(Phase I,最典型的試驗為人體藥理學):第一階段始於新試驗藥品首次用於人體。雖然一般認為人體藥理試驗屬於第一階段,但亦可能於其他研發階段執行。此階段之研究通常並無治療性之目的,而可能進行於自願之健康受試驗者或某些特定受試驗者族群。具顯著潛在毒性之藥品,如細胞毒性藥品,通常以病患進行研究。此階段之研究可為開放性、並以基線對照或隨機盲性,以提高效度。

 第二階段(PhaseII,最典型的試驗為治療探索): 一般認為第二階段起始於以病人進行療效探索為主要目標的試驗。

-初期療效探索試驗可使用各種試驗設計,包括使用同步對照組(concurrent controls)及基準狀況(baseline status)之比較,後續試驗則通常為隨機、同步對照組的試驗,以對某一適應症的療效和安全性進行評估。

-第二階段的試驗通常執行於一群由嚴格條件篩選出同質性高的病患族群,並進行嚴密監測作業。

  此階段之另一重要目的為決定第三階段試驗所使用之劑量及治療方法。此階段中,早期的試驗通常採用逐步劑量增加的設計,以進行劑量-反應初步之估算,後期試驗則可經平行劑量-反應設計(亦可延至第三階段執行),以確認該適應症之劑量-反應關係。劑量-反應確認試驗可在第二或第三階段進行。第二階段所用的劑量,通常(但非絕對)低於第一階段所用的最高劑量。第二階段臨床試驗的目的還包括:評估其他可能試驗指標、治療方法(包括併用藥品)、目標族群(如輕微或嚴重疾病)等,以供第二階段後續試驗或第三階段試驗之需。為達成上述目的,可藉由探索分析、研究數據。

第三階段(PhaseIII,最典型的研究種類為治療確認):

一般認為第三階段起始於主要目的為顯示或確認治療效益之試驗。第三階段試驗主要目的,為確認於第二階段中所得藥品用於目標適應症及受試驗者是安全及有效的初步證據。這些試驗的目的在提供核准藥品上市之適當依據。第三階段試驗可更進一步地探索劑量-反應關係,或探討將此藥品使用於更多族群、或用於疾病之不同階段、或與不同藥品合併使用。對需長期給藥的藥品而言,雖然第二階段可進行長期給藥之臨床試驗,但此類臨床試驗通常於第三階段進行,第三階段所執行之試驗提供完整資訊,以支持藥品的適當使用說明。

第四階段(PhaseIV,各類型的試驗-治療用途):

第四階段試驗起始於藥品核准上市之後。治療用途之試驗之目的超出於先前藥品的安全性、療效、及劑量定義。第四階段的試驗均在藥品核准上市後進行,且與已核准之適應症相關(不同於例行之上市後監測)。此類試驗雖非申請核准之必須,但對藥品最佳用法是相當重要的。此類研究包括各類型,但均須具有正確科學目的。常進行的試驗包括:與其他藥品交互作用、劑量-反應或安全性試驗,以及用來佐證在核准適應症使用之試驗,如死亡率/罹病率試驗、流行病學試驗

 4.試驗計劃名稱:試驗計劃標題簡述試驗設計、研究用藥以及適應症(見11點說明)。

5.試驗委託者(sponsor):臨床試驗之發起及管理者。

6.劑型(Dosage Form):是指藥品於製造與分配時的物理型態如錠劑、膠囊劑、注射劑 ...等。

7.藥品主成分(Active Ingredient):藥品主成分是指在藥品中任何可提供藥理活性或其他對疾病診斷、治癒、緩和、治療、預防能直接作用的成分或可對人或動物的身體能發生作用的成分。

8.適應症:藥品的作用與用途。

9.試驗醫院:執行臨床試驗之醫療院所。符合醫療法第78條規定之評鑑合格教學醫院,或有特殊專長,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醫療機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衛署藥字第九四0三三八六0七號)

10.試驗連絡人姓名及聯絡電話:試驗機構執行臨床試驗之連絡人的姓名及聯絡電話。

11.試驗執行期間:試驗執行期間可能包含投藥前的觀察期,試驗期以及後續的觀察與追蹤。

資料來源: 台灣藥物臨床試驗資訊網 >認識臨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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