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回覆會議決議時,額外新增修送審文件內容之原則。說明:一、依據IRB SOP 012『計畫案之初審』5.1.2.b「回覆會議決議時若有增加行政變更之項目,則視案件類型繳交行政變更審查費;若欲增加非行政變更之項目,則需再次提會並視案件類型繳交審查費。」。二、團隊可於回覆會議決議時,額外增修送審內容,並依據變更內容,補繳對應審查費及完成相關審查程序。三、敬請各主持人及研究團隊協助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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