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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訂人體試驗案件(含新藥、新醫療技術、新醫療器材、BA/BE)、侵入性檢查及治療案件、及使用已上市藥品案件,自2023年07月01日起上傳受試者同意書及繳交IRB結案報告作業方式。
公告日期:2023/06/02
主旨:修訂人體試驗案件(含新藥、新醫療技術、新醫療器材、BA/BE)、侵入性檢查及治療案件、及使用已上市藥品案件,自2023年07月01日起上傳受試者同意書及繳交IRB結案報告作業方式。
說明:
一、依醫療法第70、79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應先取得受試者同意書,基於受試者保護之原則,研究機構應留存受試者同意書,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故在本院執行之臨床試驗,受試者同意書應歸入病歷保存。
二、本次修訂人體試驗案件(含新藥、新醫療技術、新醫療器材、BA/BE)、侵入性檢查及治療案件、及使用已上市藥品案件,自2023年07月01日起實施上傳受試者同意書及繳交IRB結案報告作業方式如下:
(1)於試驗開始執行時,研究團隊應即時登錄受試者資訊,並同步上傳受試者簽署之同意書完整掃描版,以提供醫療照護團隊知悉。
(2)計畫主持人於試驗執行結束後,維持原作業方式提供受試者同意書紙本予病歷課存檔備查,本次修訂取消檢附掃描檔(光碟片)至病歷課,並由病歷課具權限人員於『臨床試驗執行管控作業』系統完成覆核作業。
(3)主持人於繳交IRB結案報告時,請檢附印有病歷課覆核紀錄之收錄個案表,以利IRB委員審查。
三、相關說明詳如操作手冊。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 啟
附件
01. 附件一 操作手冊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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