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本院與院外機構(含廠商)進行研究合作須遵守本院相關規定
說明:
一、本院與院外機構(含廠商)進行研究合作須遵循「廠商贊助研究計畫作業準則」、「本院與院外機構學術研究合作作業準則」、「人體研究暨受試者保護作業管理辦法」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作業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
(一)為合理規範本院與院外廠商合作研究計畫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使研究案得以順利進行,並保障受試者安全權益。計畫主持人與院外廠商合作進行研究時,其研究計畫及臨床試驗合約書,應依規定呈報核准且完成簽約後,始得進行,以提升研究發展並使雙方執行有所遵循。
(二)為保護人體研究受試者的權益和福祉,確保本院所有人員遵守相關法律及倫理標準。
(三)本院與院外機構研究合作成果擬申請智慧財產權及技術移轉前,應遵照國家法令以及本院之制度規定簽訂契約,規範雙方之權利與義務,確保本院及發明人智慧財產權合理歸屬及運用。
二、本院與院外機構進行學術合作(含廠商)之研究計畫執行,應遵守相關規定,以確保本院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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