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與目的
(1)政策:確保本院之人體研究執行符合國際研究倫理守則之貝爾蒙報告(The Belmont Report)及世界醫學會的赫爾辛基宣言(Declarationof Helsinki)、我國法規「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及本院之規定,以保護受試者。
(2)目的:為確保研究團隊的研究品質與保障受試者權益,凡於本院從事人體研究者,其計畫之審核、執行監控與結案管理,均須經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審查與監督。
(3)依據:本院組織規程之規定,以及「人體研究法」、「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訂定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規程。
2.職掌
本會之職掌包括下列項目:
(1)訂定本院人體試驗政策與規章以及標準作業程序。
(2)審查人體試驗計畫及人體研究,並督導、追蹤及評核其施行情形,必要時可依決議終止人體試驗及人體研究計畫。
(3)評估與保護受試者權益,與評估可能的利益衝突。
(4)規劃及辦理本會人員研究倫理教育訓練。
(5)受其他機構委託代審人體研究、人體試驗研究。
(6)監督執行機構案件,以利案件執行追蹤。
3.組織
本會分設「人體試驗倫理 A 委員會」、「人體試驗倫理 B 委員會」 及「人體試驗倫理 C 委員會」三個委員會。
4.開會
本會之各委員會每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席召集,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副主席代理之。委員若無法出席會議時,應辦理請假,不得委請他人代理。
5.培訓委員
6.利益衝突審議小組
7.實施與修改
本組織規程經長庚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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