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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倫製作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
九十年二月一日衛署醫字第0九0000五六五三號修正公告
1.第一章
3.第三章
2.第二章
4.第四章
●第四章 附則
二十三、防治中心辦理加害人處遇計畫業務,應置專責人員,負責聯絡、協調及建立個案檔案資料。
前項專責人員之姓名、聯絡電話應知會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及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辦理加害人處遇計畫,應置聯絡人,並知會防治中心。
二十四、加害人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護管束裁定應接受之處遇計畫,適用本規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