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各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當地主管(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醫院診所對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一般診斷書)。
1.通報原則:
凡疑似家庭暴力患者入急診,請通報人填寫通報單,並以傳真或郵寄方式至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2.現階段處理方式:
(1)白天:請醫師開單consult社服,由ER
Social Worker會談並完成通報單,傳真或郵寄至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後存檔於急診社工及護理長(兩聯)。
(2)夜間:由當班護理人員完成通報單並傳真,資料留存隔天請Leader交ER
Social Worker,留存方式如白天。如個案自認需緊急處理則Call值班社工員進行處理。
3.注意事項:
視個案狀況及需求詳實填寫通報單,並說明填單之目的,尤其是安全聯絡方式須與個案確認,避免因社政單位聯絡時造成被害人第二度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