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立法院制定全文五十四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公布施行
◆第四十九條
(家庭暴力防治課程)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有家庭暴力防治課程。
◆第五十條
(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第五十一條
(罰鍰)
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違反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五十二條
(執行辦法之訂定)
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三條
(施行細則之訂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四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二章至第四章、第五章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六章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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