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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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頁由婦產科

陳怡倫製作

   
  家庭暴力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立法院制定全文五十四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公布施行

1.第一條~第六條

6.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

2.第七條~第十二條

7.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

3.第十三條~第十八條

8.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

4.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

9.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

5.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

 

 


◆第四十九條

(家庭暴力防治課程)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有家庭暴力防治課程。

◆第五十條

(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第五十一條

(罰鍰)

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違反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五十二條

(執行辦法之訂定)

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三條

(施行細則之訂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四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二章至第四章、第五章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六章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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