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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義務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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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 發生以下行為之一者,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按其情節輕重對行為人作成處分建議。
A. 擅自使用生物資料庫之生物檢體、衍生物及相關資料、資訊。
B. 擅自將生物資料庫之生物檢體、衍生物及相關資料、資訊轉讓第三人。
C. 洩漏參與者之秘密或其他個人資料、資訊。
D. 其餘未依本作業辦法規定之情事。
- 對前項違規事項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得為以下之處罰建議。
A. 施以再教育。
B. 書面申誡。
C. 停止依長庚醫學研究計畫管理辦法執行研究計畫若干年或永久。
D. 轉送人事評議委員會或醫師資格審議委員會。
- 以上懲處經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決議後,送本院醫研部呈報院長同意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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