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ohsiung Chang Gung Memorial HospitaClincal Trial Center
A1:確認文件完整後,審查天數如下:依照本院範本8個工作天;未依照本院範本15個工作天。
Q2:尚未拿到IRB或衛福部核准函,可以先審閱合約嗎?
A2:可以,先以議約方式審閱合約草稿,待IRB及衛福部核准函備齊後,再送入正式用印版本。
Q3:同一件案件其他院區合約已經用印完畢,還需要再審閱嗎?
A3:不用,本院採追認方式用印,請以「依照本院範本」送審並檢附通過院區的合約副本。
依照廠商贊助研究計畫作業準則規定本體系多中心執行案件,申請流程由單一院區先行審理,並於該院區合約用印完成後,檢送該院區合約書影本及相關文件予其他院區核備用印。送審順序得依以下兩項流程擇一辦理:
(1)依照林口、高雄、嘉義、基隆、桃園等順序送審。
(2)由本院計畫總主持人所屬院區發起審理通過後,其他院區追認。
Q4:追認合約申請及審查表要送哪種?依照或未依照?
A4:追認合約視為本院範本合約,請檢送「依照本院範本」審查表送審。
Q5:合約有回覆時間限制嗎?
A5:依照廠商贊助研究計畫作業準則規定廠商應回覆天數為10個工作天,若案件未於臨床試驗中心初審後30個工作天內回覆者,則視同撤案。
Q6:若審查意見來不及回覆臨床試驗中心該如何處理?
A6:若未於臨床試驗中心初審後30個工作天內回覆者,則視同撤案,超出後需重新送件審查;於撤案日前以書面提出報備延長作業時限者,得不列入撤案辦理,且每次延長以15個工作天為限。
Q7:受試者保護條例一定要依照範本放嗎?
A7:是的,請依照所提供之範本放入合約條文中,以符合本院要求。
Q8:可以追認其他審查通過的案件合約嗎?
A8:依本院追認流程規定,僅追認同一案件,不同案件無法追認。
Q9:研究助理費用是否可匯入人事費?
A9:依照廠商贊助研究計畫作業準則規定,人事費不得編列研究助理、研究護師之費用。研究助理之聘雇,由贊助廠商自行聘用,派駐本院協助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
Q10:合約回覆意見有範本可以參考嗎?
A10:沒有,請依照臨床試驗中心、法務人員的審查意見逐條回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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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管理員:王珮穎 更新日期:2024/10/18 版權所有 © 網站內容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臨床試驗中心所有 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