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子造影健保給付標準 (2010.5.18修正)

  1. 腫瘤部分之適應症
    1. 乳癌、淋巴癌之分期、治療及懷疑復發或再分期。 
    2. 大腸癌、直腸癌、食道癌、頭頸部癌(不包含腦瘤)、原發性肺癌、黑色素癌、甲狀腺癌及子宮頸癌之分期及懷疑復發或再分期。
      • 分期:評估腫瘤之期別。
      • 治療:評估腫瘤對治療之反應,擬改變治療方式時。
      • 懷疑復發或再分期:使用於患者已接受一階段之正統治療後,偵測疑似有復發或轉移及評估復發之程度(不得用於例行之追蹤檢查)。
      • 以上各階段須符合:經電腦斷層、核磁共振、核子醫學掃瞄等檢查仍無法分期者,或認定電腦斷層、核磁共振等檢查不足以提供足夠資訊以供治療所需者,且須於病歷中說明施行正子造影之必要性理由。
      • 配合腫瘤治療計畫者方得以正子造影作為療效評估項目,未有後續積極處置之計畫者,不得施行。
  2.  非腫瘤部分之適應症
    1. 存活心肌偵測 : 限LVEF≦40%以下且以(或認定)傳統心肌斷層灌注掃描無法做確切心肌存活者適用。
    2. 癲癇病灶術前評估:持續且規則性服用三種(含)以上抗癲癇藥物治療≧一年,且近一年內平均每月有一次以上發作合併意識喪失者之術前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