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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刑事醫療糾紛的核心,是過失的認定。醫療犯罪可分
為過失犯和故意犯兩種:故意犯甚為少見;由於醫師為從事
業務之人,故執行業務時,倘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情
形,即成立業務過失犯。

      醫療糾紛發生後,醫師所面臨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管
制上的各種懲處、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而最嚴重的是刑事責
任的承擔。根據本書整理,我國刑事醫療糾紛具有以刑逼
民、任意鑑定制度等特色。病人或家屬提起刑事訴訟,請求
檢方介入,以減輕自身聘請律師蒐證及繳交訴訟或鑑定費用
的負擔,且同時在刑事訴訟中請求附帶民事賠償,企圖以刑
事訴訟中得到損害賠償為目的。刑事醫療訴訟的時間大多不
會在短期內結束,訴訟未結,讓醫師長時間承受極大壓力,
再加上近年來數起醫療疏失高額賠償案例[1],也間接造成醫
病關係緊張、醫師採取防衛性醫療、以及重症科別醫師人力
流失。

      這些現象,使司法界根據實務,檢視刑事醫療與訴訟爭
議問題;以本書為例,作者歸納出幾點困境,例如醫療知識
的不確定性、鑑定結果可能有誤、法官可以自由心證而不加
採用鑑定結果,以及跨行知識的困難等,並透過近年實務判
決,提出可能的解決之道。

      去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醫療法第 82 條修正案,其中
包括將“醫事人員”與“醫療機構”拆開,一改過去只要是
認定“過失”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修正案規定醫事人員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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