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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身障(ICF)服務
定義
緣101年7月11日施行之「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修正條文」,新制身心障礙鑑定項目除舊制身體結構、功能為鑑定依據外,新增社會參與及環境因素鑑定,須由專科醫師及鑑定人員完成兩階段鑑定及需求評估。
服務流程
(1)鑑定醫師於門診或住院完成「身體功能與結構」鑑定後,若為六歲以上之申請人,須
於本院排程作業依序安排第二階段「活動參與與環境因素評估」時間(六歲以下不須
進行第二階段排程)。
(2)本院由社會工作師協助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評估,社會工作師皆具本國合格社工
師證照,且有一年以上臨床經驗者負責。
(3)身心障礙者鑑定表統一交由本院社服課(組)專人進行登錄、繕打和寄送報告等作業,
經相關主管機關審核後,以評估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身心障礙鑑定諮詢專線
u基隆長庚醫院社會服務課 陳小姐 02-24313131 分機2045~2046
u衛生福利部諮詢專線1957
u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
http://www.sfaa.gov.tw/SFAA/Pages/List.aspx?nodeid=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