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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體提領

  1. 領取通知:生物資料庫確認該申請案件(如申請單、衛生署核准函等)之審查結果後,依審查結果調出檢體,視檢體種類置放於低溫或室溫暫存處並以書面及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領取檢體。若申請人授權他人代為領取,應填寫提領授權書(附件八)。
  2. 領取期限:核准申請之檢體,申請人須於通知當日算起二週內至生物資料庫取回,逾期未取回者則取消借調。
  3. 蠟塊及玻片限於生物資料庫內借閱使用,不得攜出生物資料庫;如有特殊需求,應由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開會議決後呈院區院長同意方可外借,且申請人應填寫切結書,切結在歸還時,務求保持組織及玻片完整性。
  4. 申請/提領人領取檢體時,需簽署人體生物資料庫生物檢體資料使用承諾書(附件九),並應於生物資料庫清點、核對檢體並簽收,以確認檢體數量及內容無誤。
  5. 檢體相關臨床資料則由生物資料庫篩選符合申請條件之資料及資訊後,燒製成光碟提供申請者。提供研究人員之資訊僅限於與檢體編號對應之臨床資料,不包含參與者之個人資料。若研究人員因撰寫報告或論文之需要,需統整不同資料庫之資料,則由生物資料庫資訊組負責加密比對後,以集體性資訊交付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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