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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聽器補助申請

 

 

申請人資格:

  使用者須於申請地設籍且居住六個月以上。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申請助聽器需具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診斷並證明已無法治療改善者。

   鑑定醫院鑑定且診斷需要配戴助聽器者。

   雙耳聽力皆損失在55分貝110分貝之間補助兩只。

 

申請人自備文件: 

  申請表一份。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殘障手冊申請辦法)

  戶口名簿影本。

  指定醫院診斷需要配戴助聽器者之診斷證明書( 三個月內 )。

  低收入戶卡影本一份(無則免附)。

  助聽器購買之發票正本(三個月內有效,發票買受人須為申請人,並註明地址)。

註:台北市之申請有新增項目:請參考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

 

步驟一

申請人自備文件:

1.戶口名簿

2.身心障礙手冊

3.診斷證明(三個月內)

4.購買助聽器之發票

步驟二

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鄉鎮市公所民政課填寫申請助聽器補助書

步驟三

將以上資料具備送件後,等候通知領款

 

聽力損失認定標準 (聽覺障礙鑑定工具)

為氣導聽力檢查頻率500HZ- -4000HZ之間平均值

輕度 優耳聽力損失在五十五至六十九分貝者。

中度  優耳聽力損失在七十至八十九分貝者。

重度  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者。

參考行政院衛生署http://www.doh.gov.tw/ufile/Doc/身心障礙等級表.doc

   補助標準

輔具類別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額

非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額

助 聽 器

單 耳

10,000 5,000

雙 耳

20,000 10,000

註:最低補助使用年限三年

 94年5月11日 內政部修訂 助聽器補助詳細條款:

1.申請助聽器需具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診斷並證明已無法治療改善者,雙耳聽力損失在55dB(55dB)-110dB(110dB)之間補助兩只,優耳聽力55dB(55dB)-110dB(110dB)之間,劣耳聽力110dB(110dB)以上補助一只;聽力損失認定標準為氣導 聽力檢查頻率500Hz-4000Hz之間平均值。

2.對於十 八歲以下在國內就學致不能工作者(按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推定為無工作能力者), 最高補助額單耳為一萬元;雙耳得為二萬八千元,並須檢具在學證明文件

 - 殘障手冊申請

 - 助聽器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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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人工電子耳補助

 - 長庚人工電子耳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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