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範圍
凡經本院醫師評估認定需要裝置人工電子耳之病患且由本院負責執行植入手術者,均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人工電子耳材料費用及術後自費檢查項目(S48-111至S48-114)。但應以六歲以下之兒童為優先。
2.補助費用範圍
(1)
本項補助係以植入人工電子耳所需之材料費用,剔除可自各級政府或其他捐款獲得補助之金額後,為本院之補助範圍(患者於醫師評估其疾病適合裝置人工電子耳後,需先備妥相關文件至各縣市政府申請人工電子耳材料費用補助,俟政府核定准駁本申請案後方可申請本院補助)。
(2)
病患需具備相關機構開立術後聽語復健計劃書,方可申請本院人工電子耳材料費用補助。
3.申請程序
醫師對於經評估需要裝置人工電子耳之病患,應按下列事項協助病患提出申請:
(1)
開立診斷證明書交付患者,由患者另備妥殘障手冊(正反面)影本、全戶戶籍謄本以及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者免),向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人工電子耳材料費之補助。
(2)
請患者填寫「裝置人工電子耳材料費用補助申請單」(如附件一),並經主治醫師核簽後,視狀況請病患或由耳鼻喉科送交社服部門申請醫療補助。另請病患提供全戶戶籍謄本、家庭收入與重大支出憑證等資料送本院社服部門,俾便社工員評估補助標準。
(3)
對於因治療時機緊迫無法等待政府核定補助人工電子耳材料費之個案,醫師應於「裝置人工電子耳材料費用補助申請單」上主治醫師欄勾選「時機緊迫應先執行手術」項,並由主治醫師簽章。
4.病患家庭經濟狀況評估
社工人員應依據本院「病患醫療費用補助作業細則」第三條至第六條之規定,評估其家庭經濟狀況。
5.費用補助標準
(1)家境清寒之病患依下列標準補助之
A.中、低收入戶病患,憑政府當年度核發人工電子耳補助公文及當年度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本院扣除政府補助金額後予以全額補助。
B.非政府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病患:
a.憑病患提供全戶戶籍謄本、家庭所得及不動產與重大支出憑證等資料,扣除政府補助後,餘額由本院依家庭收支餘額評估補助成數,依下表之補助標準補助之。
家庭年收支餘額 |
50,000元
以上 |
1至50,000 |
0至-50,000 |
-50,001至-100,000 |
-100,001
以上 |
補助成數 |
六成 |
七成 |
八成 |
九成 |
十成 |
(2)
扣除政府及本院補助外案家仍無力繳納材料費用餘額者,或非家境清寒不符合本院補助但短期內無法籌足人工電子耳材料費用之病患,其不足之費用得由其監護人或親友簽具保證於一定期限內繳清費用之切結保證書,得於執行手術。
(3)
術後自費檢查項目
凡是審核符合本院人工電子耳材料費用補助者,針對其術後相關自費檢查項目,包含S48-111至S48-114等四項,本院給予100%補助。
6.費用補助之事務作業
(1)
費用補助之審查、核簽等事務作業比照現行醫療費用補助作業細則之規定辦理。
(2)
社服處對申請裝置人工電子耳材料費用補助之個案與所補助之費用應定期提報,依核決權限,轉呈各級主管核准後辦理。
(3)
對於已獲得政府機關核定補助人工電子耳材料費用而無法立即繳款者,經社工人員洽請政府機關若其同意將補助款直接撥付本院時,得由患者或家屬簽立切結書同意政府補助款直接交付本院,由醫事處後續進行請款作業,待政府補助款匯入後,醫事處即沖銷其欠款記錄。
(4)
依據本要點第四條第三款未經政府核准補助而先行手術者,社服處應主動協助申請政府補助,其得自政府之補助款應優先償還本院所給予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