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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無法確保患者在昏迷的時候,會不會反悔.預立遺囑指定
代理人即預防此種情事發生,可以找代理人替患者做決定.
不巧的,艾兒反悔的證據:懷孕之後的日記,說明了艾兒
對小孩的渴望—也與婆婆,代理人的意見相左.法律上的規
定和倫理上的個人意願不一,如何取捨?我想艾兒近期的日
記,說明了在這樣的狀況,她會想堅持到孩子出生.
如此看來,小麥的意見似乎更接近艾兒,卻被母親指控
只要孩子不顧妻子,要承受這樣的誣陷,實在辛苦.
對醫學、社會方面影響:
生前預立遺囑,在某些國家與地區具有法律效力,被法
律視為個人意願的表示與延伸.其遺囑可以隨本人意志不定
時做更改,可以和遺囑一樣找律師作證.遺囑的內容隨本人
的價值觀與個人經驗有關,可能遺漏未來的一些情況,以至
於在日後狀況發生時,本人的意願會改變.法律保障個人隨
時的意願,包括反悔在內.
遺囑內容大多為財產配置,隨著人權延伸,法律允許的
範圍擴大,生命的處置也將列入條文中—包括自己的與胎兒
的!如此,安樂死將會是近十年內,臨終關懷的熱門話題.
然而,本國憲法保障人的生存權,所以在法律上,我們沒
有死亡的權力.即便是科技許可,有能力選擇死亡的方式與
品質,我們仍受限於社會法律拘束,繼續忽略人的死亡權.世
107 年度•醫學倫理•人文醫學•心得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