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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是所有生命必經之路,現今台灣社會可接受的是
「緩和醫療照護」,善終是目前我們一直努力的,可以協助
臨終病人有尊嚴且無痛苦的走到生命盡頭。

醫學人文倫理方面影響:

      「安樂死」(euthanasia)源自希臘文,『eu』的意思是
『好』,而『Thanatos』表示『死亡』,意思是『善終』﹕
安然死去或無痛苦死亡的意思。安樂死如果合法化會使醫生
的角色變得混淆,醫生是救人亦或是殺人?誰來做這件事?
病人有「自主權」是指尊重一個有自主能力的個體所做的自
主的選擇,承認該個體擁有基於個人價值信念而持有看法、
做出選擇並採取行動的權利。 換言之,有決定能力的病人
應當享有權利選擇、決定他所喜愛之醫療照顧方式。不傷害
原則是當醫療專業人士嘗試去提升病人福祇,無可避免地便
可能傷害到病人,如何平衡利益與傷害以創造病患最大的福
祇是此原則最基本之考量。醫療人員本身有勝任的臨床知識
及技術、謹慎地執業以達到「適當的照顧標準 (standard of
due care)」並避免讓病人承擔任何不當的、受傷害的風險,
即是在履行不傷害原則。當病人承受病痛時,反對派認為安
樂死是變相剝奪他人生命,有悻於醫生的職業道德的行為,
違背救死扶傷原則。支持派認為減輕痛苦原則也是醫學倫理
重要原則,醫生的職責除了治癒疾病還包括為病人減輕痛苦
,當患者患有不可治癒的疾病並遭受極其痛苦折磨時,使其
結束痛苦無痛死亡亦是減輕痛苦,是人道的行為。但誰來下
手呢?誰有資格結束另一個人的生命,而又能承受此精神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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