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104-105山醫學倫理暨人文醫學圖書心得精選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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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來分析,便可一窺究竟〆
1. 自主權(Autonomy)-
「自主」是指個人作出道德抉擇的能力及自主程度。「自
主」是人在不受其它影響下能為「善」而作出的抉擇。
一個符合「自主」倫理原則的行為,必頇能保障人的
器官不會在非自願之下被摘取或利用。因此一些國家
視死囚為必死之人,在他們死前伕意把器官割下出
售,這些行為顯然已違反了「自主」的原則。
2. 不傷害(Non-maleficence)-
「不傷害」是重要的醫學倫理原則,它提醒醫學界去認
真考慮在施行伕何醫療行為之時,是否會造成病人更
大傷害。我們無法確保所有醫療行為都是利大於弊
的,基本上要能取得患者的諒解與同意,才能符合不
傷害原則。如本書所述,大陸瑝局在不施麻醉,活摘
人體器官以謀取暴利的行徑,嚴重違反此項原則。
3. 行善利他(Beneficence)-
一個醫療行為是要以仁慈與善良的方法產生好的結
果,因此以器官捐贈而言,若因為意外身亡或近親間的
器官捐贈,大致上都是符合這個原則。 然而在器官移
植的歴史中,卻發現事實不盡如此。為了解決器官短缺
的問題,不再盼望自願捐贈而轉向利誘式的捐贈。因此
有些國家會以利誘(如減稅優徰)的方式,鼓勵國民捐
出自己的器官々亦有人為金錢(無論是非法或合法的方
式)而出賣自己的器官,這些行為巖重地把人的價值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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