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臟移植」意即是用手術將病肝完全摘除後,再將他人健康的肝臟整個或部份植入肝病患者體內,以完全替代患者原來的肝臟,發揮肝臟的正常生理機能,讓身體儘快恢復健康,維持病患生命。新肝的來源可以是善心的腦死病患,也可以由五等內血親或姻親捐贈活體肝臟。
肝臟移植的適應症和禁忌症:
病人若「罹患不可逆性的進行性肝病,且無其他任何內外科治療方式可以有效治療時」,就可以考慮換肝。其適應症主要包括四類肝病:
一、末期慢性肝病
二、猛暴性肝炎引發肝衰竭
三、代謝性肝病
四、不宜切除的肝臟惡性腫瘤
受肝者若有下列病況,則不適合接受肝臟移植手術:
1. 進行性的感染或敗血症時
2. 深度昏迷,經評估不可恢復者
3. 合併有肝臟以外的器官或系統衰竭,或多重器官衰竭時
4. 肝外有其他的惡性腫瘤
5. 其他經移植團隊認定之肝臟移植禁忌症
肝臟移植團隊:(團隊召集人:王植熙 副院長)
嘉義長庚組成陣容堅強的跨領域多專科專業團隊,在王植熙副院長的領導下,技術精湛,並且整合專業服務,秉持熱誠,用心細心守護您肝臟的健康,提供肝臟移植高品質、全人、全面性的醫療照護與服務。
器官移植協調師:董靜銀 【諮詢電話:(05)362-1000轉2378 | 服務時段:週一~週五08:00~17:00】
移植前的評估:
主要是瞭解病患適不適合接受肝臟移植手術,並提供您必要的資訊。
檢查及評估項目大致包括以下數項:
- 病史的記載;
- 血型及組織配對;
- 一般血液常規檢查、生化檢查;
- 尿液檢查;
- 病毒學檢查;
- 感染評估;
- 心電圖或心臟超音波;
- 胸部X光、腹部超音波(或腹部電腦斷層掃描);
- 選擇性的消化道內視鏡檢;
- 精神科會診;
- 營養諮詢;
- 社服人員訪談;
- 牙醫師口腔衛生診療、、等。
符合移植標準規定,且經審查通過之移植等候著,始得登錄於等候名單,依據衛生署的肝臟移植分配原則排序,等候接受器官分配和接受器官移植手術。
常見的肝臟移植術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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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位肝臟移植: 將受贈者的病肝全部切除,再用捐贈者健康的肝臟移植於原病肝的位置上,吻合肝臟的血管與膽管系統,恢復肝臟的血液循環和膽汁引流,發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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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體部分肝臟移植:從健康的捐贈者切取部分肝臟,移植給患末期肝膽疾病的患者(常為捐增者的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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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體積性肝臟移植 (Size-reduced Liver Transpla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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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肝臟移植 (Split Liver Transplantation):把捐贈者的肝臟分割為二,移植給兩位病患 。
活體肝臟器官移植的相關法令規定:(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8、9、12條的規定)(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第8條: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除第二項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捐贈者應為二十歲以上,且有意思能力。
二、經捐贈者於自由意志下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
三、捐贈者經專業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確認其條件適合,並提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
四、受移植者為捐贈者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
成年人或十八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得捐贈部分肝臟予其五親等以內之親屬;十八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經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得捐贈部分肝臟予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包含法律專家學者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醫院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審查程序與範圍、利益迴避原則、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配偶,應與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待移植者於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須接受移植治療者,不在此限。
腎臟之待移植者未能於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範圍內,覓得合適之捐贈者時,得於二組以上待移植者之配偶及該款所定血親之親等範圍內,進行組間之器官互相配對、交換及捐贈,並施行移植手術,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器官互相配對、交換與捐贈之運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第十條之一第二項之專責機構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第8-1條:前三條規定所稱最近親屬,其範圍如下: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
六、 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 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9條:醫師自活體摘取器官前,應注意捐贈者之健康安全,並以可理解之方式向捐贈者及其親屬說明手術之目的、施行方式、成功率、摘取器官之範圍、手術過程、可能之併發症及危險。
醫師施行器官移植時,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捐贈者於捐贈器官後,有定期為追蹤檢查之必要時,移植醫院或醫師應協助安排
第12條:任何人提供或取得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方式為之。
屍體肝臟器官捐贈之分配原則: (衛生福利部103年9月10日修訂)
一、絕對因素
(一) 血型:需符合血型相同(identical)或相容(compatible)之規定,始得接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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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型相同:器官捐贈者與待移植者之ABO血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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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型相容: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器官捐贈者血型O型,待移植者血型為A型、B型或AB型。;(二)器官捐贈者血型A型或B型,待移植者血型為AB型。
(二) 器官捐贈者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HBsAg(+))」:僅能分配予「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HBsAg(+))」之待移植者。
(三) 器官捐贈者「有C型肝炎(Anti-HCV(+))」:僅能分配予「有C型肝炎(Anti-HCV(+))且尚未治癒」之待移植者。
二、相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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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歲以下或十八歲以下且四十公斤以下之器官捐贈者,優先分配予十八歲以下之待移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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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等級1」優先於「非等級1」之待移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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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移植者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曾為死後器官捐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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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器官捐贈者之醫療照護、腦死判定、必要性檢查與檢驗、協助司法相驗、器官分配聯繫運送、遺體禮儀及資料登錄通報等事項之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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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器官捐贈者及待移植者所在區域相同為優先。
一、北區: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金門縣、連江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三、南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四、東區:花蓮縣、臺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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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基準:「評分高」優先於「評分低」之待移植者。
(1)依據OPTN(the Organ Procurement and transplantation Network)加權給分原則,HCC(Hepatocellular Carcinoma)患者,每三個月重登記,以MELD (Model for End-Stage Liver Disease) Score給分加百分之十,直至完成移植或判定不適合移植。
(2)血型O型者比照HCC加權方式。
(3)十八歲以上者:適用MELD Score評分基準表。
(4)未滿十八歲者:適用PELD(Pediatric End-Stage Liver Disease) Score評分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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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候時間:等候時間長優先於等候時間短之待移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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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為活體肝臟或腎臟器官捐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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