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服務項目
新制身障(ICF)服務
定義
緣101年7月11日施行之「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修正條文」,新制身心障礙鑑定項目除舊制身體結構、功能為鑑定依據外,新增社會參與及環境因素鑑定,須由專科醫師及鑑定人員完成兩階段鑑定及需求評估。
服務流程
(1)鑑定醫師於門診或住院完成「身體功能與結構」
鑑定後,若為六歲以上之申請人,須於本院排程
作業依序安排第二階段「活動參與與環境因素評
估」時間(六歲以下不須進行第二階段排程)。
(2)本院由社會工作師協助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
評估,社會工作師皆具本國合格社工師證照,且
有一年以上臨床經驗者負責。
(3)身心障礙者鑑定表統一交由本院社服課(組)專人
進行登錄、繕打和寄送報告等作業,經相關主
管機關審核後,以評估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身心障礙諮詢電話
(1)林口長庚社會服務課:03-328-1200 分機5178、5180
(2)台北長庚社會服務組:02-2713-5211 分機3620
(3)衛生福利部福利諮詢專線:1957
身心障礙福利資源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
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List.aspx?nodeid=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