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主持人及研究人員執行各類型計畫應符合下列所需具備之教育 訓練時數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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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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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具備教育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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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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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協同主持人/其他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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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審查案件需報請衛福部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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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符合下列(1)~(3):
(1)六年內9小時醫學倫理相關課程訓練。
(2)六年內30小時人體試驗相關訓練證明
(須包含一年內4小時或三年內8小
時);體細胞或基因治療人體試驗之主持人,另加5小時以上之有關訓練。
(3)三年內1小時利益衝突管理教育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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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年內4小時,或三年內8小時之人體試驗相關訓練證明。及(2)三年內1小時利益衝突管理教育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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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審查案件不需報請衛福部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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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年內4小時,或三年內8小時之人體試驗相關訓練證明,及(2)三年內1小時利益衝突管理教育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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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審查 |
得免予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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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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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總主持人之適用:院內、院外、多中心計畫得設計畫總主持人,負責申請計畫經費、協調計畫進行,其教育訓練時數比照上述各類主持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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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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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共/協同主持人、研究助理臨床試驗認證原則:
a.參加證明以主管機關、各協、學會及他院主辦之研習會或相關
課程(含網路學習課程,如:CITI、NIH等經本院IRB認可之線上評核系統)為限。
b.課程原則應包括:臨床試驗的歷史與道德原則、臨床試驗相關法規、知情同意、研究團隊的職責、以及後續追蹤等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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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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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本院研究利益衝突政策改變,或研究人員不遵守本院研究利益衝突管理政策遭處分者,須重新接受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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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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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屬隱私敏感之研究計畫,除接觸研究對象、資料、檢體之研究人員需符合各類型案件所要求時數之外,涉及資料分析人員比照其他研究人員之時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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