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紀念醫院整形外科復健治療中心

Chang Gung Memorial Hospital

Plastic and Reconstructive DepartmentRehabilitation Center

 

職災勞工重返職場的狀況,依其原來的職務特性與受傷部位及受傷程度而不同。為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適性就業,職業輔導評量可深入瞭解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及生理狀況等,以提供具體就業建議,例如重返原來的職場所需之職務再設計、輔具,或最恰當的復工時機,根據評量結果可依職災勞工個別特質以充分與就業環境結合。

*      職業輔導評量之內容:

1.        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

2.        學習特性與喜好。

3.        職業興趣。

4.        職業性向。

5.        工作技能。

6.        工作人格。

7.        潛在就業環境分析。

8.        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

9.        其他就業有關需求之評量。

*      收案標準

I.            職業傷病勞工(需出示職災相關證明)

II.         年齡在16歲至60歲之間

III.  有工作意願者

IV.       根據醫療記錄與晤談觀察結果,具有回復工作之潛力者且具工作意願者。

V.       符合下列狀況其中之一項者

1.難以判斷未來適合之職場方向者,或對於未來職務內容的期待,與雇主有明顯落差,可考慮進一步職業輔導評量。

2.個案可能需要輔具或職場上的職務再設計,可考慮進一步職業輔導評量。

3.無法判斷生理功能是否能夠符合原先職務的要求(如:力氣、爬、彎腰、物、講話、視力),對於自我生、心理狀況是否能夠被雇主或同事所接受有疑慮者。

4.職災勞工對於某些情況、姿勢或活動,無法察覺可能傷害自己的健康、造成二度傷害或加速障礙的惡化,可考慮進一步職業輔導評量。

5.  對於未來之就業職種無明確方向,需職業輔導評量之建議。

VI. 個案如於3個月以內接受工作能力評估與職業輔導評量時,不得重複相同評估項

VII.個案不得與縣市政府委託辦理職評單位之個案重複

VIII.收案標準須有工作意願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已具備工作潛能,對於原工作有職業障礙需重新調整職業目標。

    2.短期內已具備工作能力,想要調整職業或工作任務。

    3.職災傷病已穩定,也已具備工作潛能,因傷病致就業能力減弱,需進行探索與評估,重新擬定就業目標。

 

 

*      職業重建轉介流程

*      職業重建轉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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