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勞工重返職場的狀況,依其原來的職務特性與受傷部位及受傷程度而不同。為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適性就業,職業輔導評量可深入瞭解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及生理狀況等,以提供具體就業建議,例如重返原來的職場所需之職務再設計、輔具,或最恰當的復工時機,根據評量結果可依職災勞工個別特質以充分與就業環境結合。
職業輔導評量之內容:
1.
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
2.
學習特性與喜好。
3.
職業興趣。
4.
職業性向。
5.
工作技能。
6.
工作人格。
7.
潛在就業環境分析。
8.
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
9.
其他就業有關需求之評量。
收案標準
I.
職業傷病勞工(需出示職災相關證明)
II.
年齡在16歲至60歲之間
III.
有工作意願者
IV.
根據醫療記錄與晤談觀察結果,具有回復工作之潛力者,且具工作意願者。
V.
符合下列狀況其中之一項者
1.難以判斷未來適合之職場方向者,或對於未來職務內容的期待,與雇主有明顯落差,可考慮進一步職業輔導評量。
2.個案可能需要輔具或職場上的職務再設計,可考慮進一步職業輔導評量。
3.無法判斷生理功能是否能夠符合原先職務的要求(如:力氣、爬、彎腰、取物、講話、視力),對於自我生、心理狀況是否能夠被雇主或同事所接受有疑慮者。
4.職災勞工對於某些情況、姿勢或活動,無法察覺可能傷害自己的健康、造成二度傷害或加速障礙的惡化,可考慮進一步職業輔導評量。
5. 對於未來之就業職種無明確方向,需職業輔導評量之建議。
VI.
個案如於3個月以內接受工作能力評估與職業輔導評量時,不得重複相同評估項目。
VII.個案不得與縣市政府委託辦理職評單位之個案重複
VIII.收案標準須有工作意願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已具備工作潛能,對於原工作有職業障礙需重新調整職業目標。
2.短期內已具備工作能力,想要調整職業或工作任務。
3.職災傷病已穩定,也已具備工作潛能,因傷病致就業能力減弱,需進行職業探索與評估,重新擬定就業目標。
職業重建轉介流程
職業重建轉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