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8年06月30日
   
 
受文者:全院各單位
主旨:修訂「醫學論文電腦登錄作業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
   照。

說明:
 一、因應實務作業需求修訂本院「醫學論文電腦登錄作業原則」,
   重點如下:
   1. 登錄之論文作者群中若有長庚大學或長庚技術學院教職者,
    須註明以「長庚醫院」和「長庚大學(或長庚技術學院)」
    名義共同發表始被認可;若無教職者,則僅須註明以本院名
    義發表。
   2. 本院醫師在職期間出國進修之研究結果,於發表論文時須先
    盡力爭取以本院名義共同發表;否則應提出曾爭取增列長庚
    醫院名義但未被接受之書面證明,始被登錄為認可論文。
   3. 為瞭解論文發表之研究成果是否符合倫理及法令規範,增列
    須輸入是否需通過人體試驗審查以及通過之案號與時間。
  二、修訂後之規章如附件一,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二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