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各單位
主旨:
轉公告 衛生署第0980260199號函:重申醫療機構對於人體研究案(包含人體試驗、臨床試驗及涉及人的各種生物醫學研究)之新聞發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應確實遵守本署公告之「醫療機構接受媒體採訪注意事項」及「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發布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倫理守則」等規定,以免觸法,請 查照。
說明:
一、為保障民眾權益及維護醫療秩序,本署前以96年11月8日醫字第0960216385號函請各縣市衛生局轉知所轄醫療機構在案。惟邇來各種違規態樣的訊息發布,業有明顯誤導民眾之虞,特此重申並請轉知各醫療機構恪守規定。
二、「醫療機構接受媒體採訪注意事項」(如附件一)及「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發布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倫理守則」(如附件二)。
|
|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 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