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北長庚醫師聯誼協會

台灣北長庚醫師聯誼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北長庚醫師聯誼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絡從台灣長庚醫院院內醫師、離職醫師及贊成本會宗旨之
    人員的感情,並促進彼此學術、經驗及互惠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建立台灣長庚醫院離職醫師彼此互相轉介及與台灣長庚醫院間雙向轉介協助和人力支援之管道。
  • 建立台灣長庚醫院離職醫師回院從事教學、研究、診療及再教育的管道,並提供院內醫師院外資訊及各類協助。
  • 定期舉辦台灣長庚醫院院內及離職醫師間之聯誼及學術活動,並交換生活及事業心得。
  • 關於維護醫療業務的安全與權益及改善醫療經營及改進醫療資材之事項。
  • 關於會員親睦互助之事項。
  • 印發會訊及有關刊物。
  • 其他為達成上述目的所必要的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一)基本會員(二)永久會員(三)贊助會員(四)榮譽會員及(五)準會員五種。
    其入會資格為:
  • 基本會員:凡在台灣長庚醫院合計擔任二年(含)以上醫師職務之院內或離職醫師(實習醫師年資以一半計算,各專科研究員年資以一點五倍計算,主治醫師年資以二倍計算),皆得向本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基本會員。
  • 永久會員:基本會員除繳納入會費外,一次繳納十年年費者,得為永久會員,終身不必再繳年費。
  • 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提供本會活動各項贊助之個人或公司,得向本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入會費及年費後得為贊助會員。
  • 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各界傑出人士,經理事會通過後,得被邀請為榮譽會員。
  • 準會員:凡在基隆、林口、台北長庚醫院合計擔任住院醫師滿半年以上或實習醫師滿一年以上者,皆得向本會申請成為準會員;具準會員身份滿三年以上者,則可提出成為正式會員之申請。
第八條 會員權利:
  • 會員皆享有參加本會開會、活動及獲得會訊刊物的權利。
  • 基本會員及永久會員享有本會之選舉權、被選舉權、提案權、表決權、罷免權。
  • 榮譽會員及準會員享有本會之提案權,但無選舉權、表決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贊助會員享有本會之提案權,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九條 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 繳納入會費、年費及各項活動費。
  • 擔任本會所推舉或議決指定之職務。
  • 接受本會委託事項,並答覆諮詢之義務。
  • 榮譽會員無繳納入會費及年費之義務。
  • 其他依法應盡之一切義務。
第十條 停權及解除會籍,會員有下列情事者,得停權及解除會籍:
  • 會員欠繳年費違兩年以上者視為停權。
  • 會員若有違反法令、章程、妨害本會名譽、不履行會員義務或不遵守理事會決議及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監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 會員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理監事會決議,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經停權或解除會籍者,其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
     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
     限。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
     後補理事七人,後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當選理事、監
     事及後補理事、監事之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
     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七條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 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 通過聘任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績效。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遇有緊急重大事項及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報請追認。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
第二十條 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總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 襄助會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 監察理事常務執行情形。
  • 審核年度決算及理事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 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業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互選之,監事會召集人由監
      事就當選之常務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
      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織,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五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資格。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連續無故缺席理事監事會議兩次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數名,各科聯絡人、組長、秘書及其他工作人員,以上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處理
      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以上工作人員之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設各地區分會會長一名,副會長數名,秘書及其他工作人員,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本會為落實及順利推展多元化的會務,得設置各項委員會以為理事會之諮詢單位,其組織簡則則由理事會另
      定之。各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各委員會之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
      通過後聘免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視業務需要得另聘請顧問十至二十名,以協助推展業務。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而
      卸任之理事長為當然之名譽理事長。
第四章 會議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
     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
     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
      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
      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處分、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
      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以上之同意或全體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
      之。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監事會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四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不得委託出席,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 理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 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 理事會、監事會必要時得舉行聯席會議,由理事長擔任主席。
  •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四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
      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基本會員新台幣壹千伍百元整,贊助會員新台幣貳萬元整。
  • 常年會費:基本會員新台幣壹千元整,贊助會員新台幣五千元整,新加入會員加入時間不足年度之二分之一,則繳全年份會費之一半,會費之增減得由理事會決議後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但其決定增減之數額,須以書面通知各會員依期繳納之。
  • 事業費。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會提會員(會員代
      表)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
      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入表,送監事會審核
      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個月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
      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 年 月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年 月 日台內社字
     第    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