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486之法律觀

  吳建樑醫師

一、女人的道德財產(The Moral Property of Women)

1988年,法國衛生部長Claude Even聲明:「從政府核准這個藥開始,它是女人的道德財產,不只是一家藥品公司的財產」(From the moment govermrntal approvial for the drug was granted, RU-486 became the moral property of women, not just the property of a drug company.)

二、人性尊嚴理念

德國基本法第一條第一項:「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對其之尊重與保護是所有國家權力的義務。」

人性尊嚴之意義:「當一具體的個人,被貶抑為物體、僅是手段或可代替之數值時,人性尊嚴已受傷害。」「人不是物,不能被物化」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

三、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它機關核准,而未核准者。

四、RU-486管制藥品第四級列管

第三條(管制藥品之定義)

本條例所稱管制藥品,係指下列藥品:

一、成癮性麻醉藥品

二、影響精神藥品

三、其它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前頸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四級管理。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設置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五、藥局販賣管制藥品

第三十六條(限制處方或使用)

  醫師、牙醫師、藥師、藥劑生、獸醫師及獸醫佐違反本條例規定受罰鍰處分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自處分之日起,停止其處、使用或調劑管制藥品六個月至二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經起訴者,自起訴之日起,暫停其處方、使用或調劑管制藥品;其經無罪判決確定者,得申請恢復之。

六、RU-486之使用屬人工流產之醫學技術

優生保健法第四條第一項

稱人工流產者,謂經醫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附屬物排除於母體外之方法。

第十二條(非指定醫師為人工流產或結紮久處罰)

  非第五條所定之醫師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醫師指定辦法第三條施行人工流產手術之醫師,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                領有婦產科專科醫師證書者。

二、                依法登記執業科別為婦產科者。

七、優生保健法與墮胎罪

刑法墮胎罪之阻卻違法事由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為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八、優生保健法與密醫罪

優生保健法第十三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懲處。

九、FDA核准之Mifepristone Medication Guide

十、衛生署新聞稿──行政院衛生署加強美服培酮(MifepristoneRU486)管理

十一、        分析與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