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1年03月09日
  高雄 管理部通告 
 
受文者:各單位
主旨:公告自101年3月1日起使用新版「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紀錄
   及運作紀錄修正為按月申報,請照辦。
說明:
  一、依據環保署101年3月1日修正「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管理
    辦法」(如附件一)辦理。
  二、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部門,自3月1日起改使用新版「毒性化學物
    質運作紀錄申報表」紀錄及申報。運作人應依毒性化學物質及其成
    分含量、濃度分別按實際運作情形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
    表」〈表格如附件二〉逐日記錄。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無變動者
    ,得免逐日記載。【新版表格填表說明詳如附件三
  三、第一類至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紀錄申報修正為按月申報,請
    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部門,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之運作
    紀錄〈表格如附件二〉提報至〝安全衛生組吳佳慧〞彙總申報。
  四、公告毒性化學物質及管制濃度與大量運作基準一覽表(如附件四
    及本院已核准運作之毒性化學物質共十項(如附件五)。
  五、重申單位運作之毒化物質濃度均須與所申請之濃度相符,若濃度
    不符者,依規定須另提出申請,否則視同無證運作,若遭稽核發現
    異常情事,將提報懲處人員。 
  六、如有疑問者,請洽詢管理部安全衛生組(分機:2250、2058)。
 
高雄 管理部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