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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 管理部通告 | |
受文者:各單位 主旨:公告自101年3月1日起使用新版「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紀錄 及運作紀錄修正為按月申報,請照辦。 說明: 一、依據環保署101年3月1日修正「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管理 辦法」(如附件一)辦理。 二、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部門,自3月1日起改使用新版「毒性化學物 質運作紀錄申報表」紀錄及申報。運作人應依毒性化學物質及其成 分含量、濃度分別按實際運作情形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 表」〈表格如附件二〉逐日記錄。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無變動者 ,得免逐日記載。【新版表格填表說明詳如附件三】 三、第一類至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紀錄申報修正為按月申報,請 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部門,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之運作 紀錄〈表格如附件二〉提報至〝安全衛生組吳佳慧〞彙總申報。 四、公告毒性化學物質及管制濃度與大量運作基準一覽表(如附件四) 及本院已核准運作之毒性化學物質共十項(如附件五)。 五、重申單位運作之毒化物質濃度均須與所申請之濃度相符,若濃度 不符者,依規定須另提出申請,否則視同無證運作,若遭稽核發現 異常情事,將提報懲處人員。 六、如有疑問者,請洽詢管理部安全衛生組(分機:2250、2058)。 |
高雄 管理部 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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