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8年09月14日
  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函) (98)院高字第050號
 
受文者:各單位
主旨:公告本院核准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種類、核可號碼及相關注意事項,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有
    效期限為5年(本院申請核准運作有效期限至103年6月11日),期
    滿仍需繼續運作之單位,應於期滿前6個月向管理部安衛組提出
    申請展延,若未於期限內提出,環保局將視同停止運作,不得再
    使用該項物質。
  二、本院已核准運作之毒性化學物質共十項(物質種類、核可號碼詳
    如附件一),法定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之成分一覽表(如附件二)。
  三、注意事項:
    (一)單位運作之物質濃度均須與所申請之濃度相符,若濃度不符
      者,依規定須另提出申請,否則視同無證運作,若遭稽核發
      現異常情事,將提報懲處人員。
    (二)請運作單位依法定格式(紀錄表如附件三),確實依規逐日填
      寫運作紀錄,以避免主管機關查核發現異常遭受罰款。
    (三)請運作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依規定申報前一年之毒性化
      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格式如附件四)。   
    (四)請依98年9月7日修正『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
      管理辦法』(如附件五)全面檢視,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的
      作業場所及容器、包裝是否依規標示完整,並依規定格式備
      妥物質安全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