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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函) (98)院高字第050號 | |
受文者:各單位 主旨:公告本院核准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種類、核可號碼及相關注意事項,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有 效期限為5年(本院申請核准運作有效期限至103年6月11日),期 滿仍需繼續運作之單位,應於期滿前6個月向管理部安衛組提出 申請展延,若未於期限內提出,環保局將視同停止運作,不得再 使用該項物質。 二、本院已核准運作之毒性化學物質共十項(物質種類、核可號碼詳 如附件一),法定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之成分一覽表(如附件二)。 三、注意事項: (一)單位運作之物質濃度均須與所申請之濃度相符,若濃度不符 者,依規定須另提出申請,否則視同無證運作,若遭稽核發 現異常情事,將提報懲處人員。 (二)請運作單位依法定格式(紀錄表如附件三),確實依規逐日填 寫運作紀錄,以避免主管機關查核發現異常遭受罰款。 (三)請運作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依規定申報前一年之毒性化 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格式如附件四)。 (四)請依98年9月7日修正『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 管理辦法』(如附件五)全面檢視,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的 作業場所及容器、包裝是否依規標示完整,並依規定格式備 妥物質安全資料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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