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9年07月23日
  長庚紀念醫院  (函) (99)院醫字第084號
 
受文者:全院各單位
主旨:制定『實驗室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作業要點』,自即日起實施,
   請查照。
說明:
一、為有效管理本院實驗室運作之毒化物,提升毒化物安全管理,特
  制訂「實驗室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作業要點」,作業要點內容如
  附件一
二、茲將重點列述如下:
(一)適用範圍:院區醫學研究發展部管轄所屬之研究區實驗室毒性化
  學物質之請購、收發料、保存、標示、領用、運作、廢液處理、
  盤點等相關作業。
(二)毒性化學物質應以集中管理為原則,院區醫研部應指派專人統一
  管理實驗室毒性化學物質。毒性化學物質費用由各院區醫研部負
  擔,除特殊狀況外,長庚醫學研究計畫及院外經費計畫以不得編
  列購置毒性化學物質經費為原則。
(三)毒化物專責管理人員資格與職責:
  1.資格:毒性化學物質專責管理人員以編制內研究助理為優先,
   且須受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相關教育訓練或取得丙級(含以上)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為原則。
  2.職責:制定實驗室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操作規範及執行實驗毒性
   化學物質。
(四)毒化物領用:依實驗需求填寫「實驗室毒性化學物質領用申請表
  」,知會區域負責人後,向毒性化學物質專責管理人員領取毒性
  化學物質。分裝取回之毒性化學物質未能一次用完,當日應連同
  「實驗室毒性化學物質現場運作紀錄表」交由區域負責人統一儲
  存保管於有鎖櫃內,以確保毒性化學物質存放安全。
(五)毒化物運作: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時,應置於排氣櫃內操作,並佩
  戴合適之防護具如防護衣、護目鏡、口罩、手套等防護措施。運
  作時須確實填寫「實驗室毒性化學物質現場運作紀錄表」,並置
  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旁,以供稽核與確認。
(六)毒化物盤點:每月由院區醫研部毒性化學物質專責管理人員進行
  毒性化學物質自主檢查,與每季院區醫研部內部稽核及每年行政
  中心醫研部外部檢核。
(七)緊急應變及教育訓練:實驗室新進人員應接受毒性化學物質教育
  訓練,單位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每年應接受毒性化學物質相關教
  育訓練及毒性化學物質緊急應變演練。
三、 本作業要點自公告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