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驗項目(英文) | Alcohol |
| 檢驗項目(中文) | 酒精 |
| 檢驗代號 | L72-552* |
| 檢體別 | B(血液) |
| 採檢容器 |
綠蓋採血管 ;綠蓋採血管 ;小綠蓋管 ; |
| 檢體量 | 2-3ml |
| 參考值 | < 30 (法規標準) |
| 單位 | mg/dL |
| 檢驗方法(中文) | 酵素分析 |
| 檢驗方法(英文) | Enzymatic method |
| 檢驗效能 | 請參閱 |
| 健保編號 | 10807B |
| 健保點數 | 180 |
| 自費金額 | 234 |
| 收檢時間 | 24小時收檢 |
| 退件說明 | 溶血(2+)以上須通知重補檢體 (僅台北檢驗組) |
| 操作時間 |
隨到隨做 |
| 報告核發時間 |
急件:30分鐘(急診)、1小時(急件) |
| 採檢注意事項 | L72-552 酒精採檢注意事項:抽血前請以10% 優碘溶液(Povidone-Iodine)擦拭皮膚消毒後採檢,切勿使用酒精或其他揮發性消毒劑以免造成檢體污染。 |
| 操作組別 | 生化軌道組/台北檢驗組 |
| 聯絡電話 |
林口(403)2550轉510 台北(412)3654、3655 桃園(463)2051、2053 |
| 備註 | |
| 臨床意義 |
1.酒精濃度的檢測用於酒精依賴的診斷和治療,以及緊急情況下的酒精中毒檢測。 2.在攝入大約一小時內,酒精會依水分含量滲入身體的所有組織。部分酒精在胃中被吸收,但吸收的主要部位是小腸的上部,吸收速率取決於空腹時間的長短。由於酒精整個均勻分布在體內的水中,因此可以通過測量尿液,血清或血漿中的濃度間接估算已知劑量後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從肝臟代謝身體中約95%酒精。其餘的經由肺,腎臟和糞便排出。 3.酒精的有害影響已有詳細記錄,與出生缺陷(胎兒酒精症候群)、心臟病、高血壓、肝臟疾病和精神衰退有關。這也是迄今為止肝衰竭導致死亡的主要原因。此外,酒精引起的行為是大多數事故和謀殺的一個促成因素。 4.兒童的致死劑量為3g /體重(kg),但在誘發低血糖或藥物相互作用的情況下,少量的劑量也可能會致死。 5.酒精測試在法律上可以當做是否有過度飲用的參考,依據民國112年06月29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不得駕車),吐氣酒精濃度≧0.15 mg/L或血中酒精濃度≧30 mg/dL,在法律上為不得駕駛。
|
| 更新日期 | 2023/09/12 |
| 可否代檢 | 是 |
| 可否加做 | 否 |
| 加做時限 | |
| 檢驗後保存條件 |
開蓋後不接受補做 陽性檢體在-20度保存1年 陰性檢體在2-8度保存2週 |
| 檢驗後保存天數 | 14天 |
| 干擾物質說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