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冷凍胚胎可以保存多久?  回上一頁

曾雅容醫檢師


人工協助生殖科技不斷演進以及誘發排卵藥物的改良,使得接受試管嬰兒手術的不孕婦女,一次可以取得複數顆卵子,體外試管培養也可能多顆成功受精而發展為胚胎。植入所需的胚胎後,可將剩餘的胚胎冷凍至零下196度液態氮中加以保存, 以備將來不論懷孕成功與否,受術夫妻計畫再次懷孕時,可以隨時解凍胚胎再植入,省去重複取卵的以不便與不適,同時也可以減少胚胎植入的數目,降低多胞胎的機會或減胎之苦。

在冷凍胚胎這個議題上我們可以從理論實務面和法理道德面來討論。

在理論實務面上:
依據分子動力學,溫度代表分子的總動能。當溫度逐漸降低時,分子的運動逐漸地停頓。當系統內全部分子的動能都趨於極低溫時,分子活動靜止下來,生殖細胞也將被長時間保存下來。將胚胎存放在攝氏零下196度的液態氮中,胚胎內的所有反應都處於靜止狀態, 可能影響胚胎的因素除了人為操作凍存與還原技術差異之外,自然界中的輻射線是主要系統因素,但這些微量的輻射線要累積達到破壞細胞的劑量至少需要百年以上的時間,所以理論上冷凍胚胎至少可保存百年之久!

在法理道德面上:
胚胎的保存必然衝擊到社會的道德面,所以各國政府都訂定有相關的約束法條,我政府於2007.3.21公告實施”台灣地區人工生殖法”已詳盡的規範,直接明文限制生殖細胞之保存效期。以下摘錄自本法對應之條文:
第4章生殖細胞及胚胎之保護, 第二十一條:
捐贈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
1.提供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
2.保存逾十年。
3.捐贈後發現不適於人工生殖之使用。

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
1.生殖細胞提供者要求銷毀。
2.生殖細胞提供者死亡。
3.保存逾十年。但經生殖細胞提供者之書面同意,得依其同意延長期限保存。

受術夫妻為實施人工生殖形成之胚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
1.受術夫妻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
2.保存逾十年。
3.受術夫妻放棄施行人工生殖。

由以上之討論我們可以很明確理解到,冷凍胚胎雖然可以為不孕夫妻帶來多次"對獎"的機會,但它的背後也沖激著道德矛盾,當生殖科技發展越快速,生命的定義就越模糊,”我的冷凍胚胎可以保存多久?”目前我們只能靠人為的法律來界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