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孕母合法化 – 第一線不孕症專科醫師的觀點  回上一頁

龔福財


衛生署日前公佈了人工生殖法中有關備受爭議代理孕母的規定,草案中明列先天性無子宮或子宮被切除的已婚女性可以尋找代理孕母。這個法案雖然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但通過該法備受期待。身受不孕困擾的夫婦終於可能在法律的保障下找到另外一個合法的管道,來實現擁有「自己遺傳基因」的小孩的夢想,而一般普羅大眾也因媒體的報導而有所了解, 值得喝采。

自1985年第一位代理孕母懷孕成功以來, 這種特殊的試管嬰兒生殖科技已經不是很難的技術, 經驗顯示單次胚胎殖入代理孕母體內至少有20% 以上的懷孕率。主要的癥結在於它顛覆了「誰生的孩子是誰的」的傳統觀念和道德, 也造成當事人精神心理和金錢花費上很大的負擔。雖然草案中明定孩子在代理孕母產下後就歸原不孕夫婦所有,但代理孕母漫長懷胎十月,隨時有可能任一方想中途毀約,而任何一方有意毀約也將很難有效約束。再則費用難以估算,一般試管嬰兒醫療費用約在十萬上下; 但代理孕母的代價(或謙稱營養費),從受孕直到生產,恐怕是漫無標準的,也不會有公定的行情。這些潛在的或已經浮現的事端,即使在代理孕母已行之十餘年的美國和宗教色彩濃厚的以色列,仍被視為很棘手的問題。

身為第一線的婦產科醫師,因人工生殖法規的實施,在施行代理孕母的治療上,有所遵循,例如那些患者可以尋找代理孕母。同時提供資訊讓當事人了解那種條件的代理人是合法且理想的代理孕母。這同時必備的健康檢查,例如愛滋病、梅毒、肝炎、先天性疾病等的篩選,也會提供雙方更安全的保障。我們無法同意所謂「不孕症醫師耐不住病人苦苦哀求,暗中撮合地下代理孕母,逕行手術」的故事發生,因為那畢竟讓患者、醫師和未來出生的小孩潛藏著危機; 我們更無法認同所謂「代理孕母是把女人當做生產工具」, 因為那種說法漠視了不孕症當事人的不幸和不公平, 也間接嚴重侮辱了生育我們的母親。

法案中某些條件被視為嚴苛、不近情理。尤其女性雖有子宮但無法生育者仍被排除在尋找代理孕母條件內。其實這類病患是尋找代理孕母最常見的適應症之一, 也是醫師在患者因子宮本身有病,經過一而再,再而三施行人工生殖技術仍無法懷孕情況下,最有可能建議病人找代理孕母的理由。雖然有人擔心如果開放此條件, 可能會引誘那些「有懷孕能力但自己不願懷孕卻又希望孩子擁有自己的遺傳基因」的夫婦濫用代理孕母。但是太嚴苛規定如果不近事實不合人性, 勢必無法讓不幸者受惠, 也偏離立法的美意。擴大應用衛生署已經建立的精卵捐贈者事先通報核備系統的監督,兼顧兩者, 應該是可行的方法之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