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3期107年05月30日發行
執行編輯:李靜宜 醫師

 
醫學教育專欄

  醫病雙贏是醫療行為的最高指導原則,但有些時候會事與願違,主要是醫療不確定性的關係,從醫師面而言,醫療本身就是要解決病人身體的不適及治癒疾病,從病人端而言,當然希望快速解除他的病痛,恢復他的健康,但是當醫療過程面及結果面不符病人的期待時,就可能引起醫療爭議及糾紛,這當中有一部分是屬於醫療錯誤,有一部分是屬於溝通不良而產生誤解,如何透過教育實例討論,讓年輕醫師有所學習,有所警惕,以期降低醫療錯誤及醫療糾紛的可能性,是所有醫療從業人員必修的課程,本期李靜宜醫師就醫療錯誤與醫療糾紛有深入淺出的介紹,特別是從法律的角度及社會工作的角度來探討醫療糾紛的預防,非常值得一讀。

醫療錯誤與醫療糾紛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專責教學主治醫師 李靜宜 醫師

 
  • 醫療的不確定性與不可逆性
      病人與醫師是互相需要的關係,但是事實上,醫師與病患亦可能互相為敵,只要在醫療結果不令人滿意時,這現象就會發生。

      在醫療場域中,醫療發生風險是很常見的事,因為醫療行為(包含最簡單的打點滴和給口服藥)本身就是絕對的侵入行為,帶有傷害性質,所以每一項醫療處置都是判定「利大於弊」才做在病人身上的。輕症,病人可以回復為以往正常時的模樣,但是重症或潛在重症,或是本身健康條件不佳的病患,治療成效是沒有人可以說得準,這就是醫療的不確定性 。

      醫療專業人員可以依據學理和經驗給與病人建議,但這不代表依據這些建議就可以使病患得到滿意的結果,甚至求助後努力了老半天還是壞結局。

      以上這些造成醫療本身的風險,而也因此醫療在這之中不斷追求進步,包含更好的療法和診斷方式,以及系統性照護的提升。但也因為需要與社會體制配合,故這過程中還是會有衝突與矛盾發生。

    從醫學的角度探討醫療糾紛預防
      突發性的致命疾病,如急性心肌炎、心肌梗塞等,容易產生醫療糾紛。然而經由完整病史詢問與身體檢查,往往可以在早期偵測出疾病的線索。
    當病人身體檢查或實驗室檢查結果出現異常時,應進一步推想可能的原因。倘若有致命疾病的可能,應轉診至有能力處理之醫療機構,或是留院觀查並適時照會專科醫師進行會診。
      若醫療人員僅依照單次實驗室與影像學的檢查做診斷,缺乏足夠的病史詢問與身體檢查,也缺乏後續的追蹤,不僅造成醫療支出增加,減少醫療人員與病人的接觸時間,也容易忽略急性致命疾病的早期病徵。

    從法律角度探討醫療糾紛預防
      醫療錯誤具有(1)疏失小,損害卻極大,(2)病況不可回復,金錢難以彌補等兩種特性。這使它有別於一般的民事賠償訴訟。
    根據醫療糾紛鑑定委員會統計,每年法院訴訟程序送交鑑定的醫療糾紛案約三百件。但根據國外文獻與本國研究推估,台灣地區每年實際發生的醫療糾紛約有四千至六千件,而醫療傷害約六萬件,其中約有六成是隨著醫療科技的進步,平均壽命的延長,從事臨床醫療的工作者,面對年紀老邁的病人,合併有多種慢性疾病的情況也愈來愈多。如何在各種慢性疾病的多樣性臨
    床表現中,發現可能潛伏的重大疾病,是今日從事臨床可以預防的。這顯示醫療糾紛事實上僅是冰山一角。
      社會應該把焦點從已進入法律程序的醫療糾紛,轉移到更常見,更上游的醫療傷害預防層面。
      在目前我國醫療糾紛的刑事訴訟案中,起訴率約40%,而病人勝訴率僅8%。儘管如此,刑事處罰的壓力仍使得許多醫療人員不敢主動承認錯誤,或是採取防禦性醫療的態度。一方面醫療人員無從得知前人經驗,同樣的錯誤重複發生;二方面造成醫療人員不敢承擔過高風險,醫病之間的不信任感與社會成本皆大幅提昇。醫療訴訟去刑事化將有助於減少上述情況的發生。
    根據各國經驗,無論再怎麼謹慎,任何醫療人員都可能發生錯誤。與其追究「誰」犯了錯並加以處罰,不如探詢「如何」避免同樣的錯誤發生。這包括了醫療傷害的原因、流行病學、與預防方法的研究。這除了能鼓勵醫療人員承認錯誤,更可以在往後減少錯誤的發生。
      由於目前醫療糾紛鑑定委員會不開放民眾申請,民事訴訟動輒需民眾自行負擔超過十萬以上的訴訟費用。至地檢署按鈴委請檢察官進行刑事調查則不需費用。這是醫療糾紛訴訟中,民眾多半採用刑事公訴程序的原因之一。在推動醫療疏失去刑事化的同時,亦需研擬開放民眾申請醫療鑑定審查,使醫療品質得以把關,並維護民眾知曉實情的權益。
    由於醫療充滿相當大的不確定性,醫療糾紛亦不見得是單一成員或單一機構的責任。醫界與法界應合理建構醫療體系的責任歸屬,並根據實證醫學評估醫療過程本身的危險性,以及參照醫療人員及醫療機構的財務狀況研擬符合比例的賠償制度。
    針對普遍設立醫療保險的訴求,我國目前雖然已經有醫療保險公司以及醫療機構內互助團體,然而保險制度的設立亦可能使醫療糾紛訴訟的頻率愈加頻繁。因此醫療保險的普及仍有待斟酌。

    從社會工作的角度探討醫療糾紛預防
      醫療機構內,有一套完整的組織架構以應對醫療糾紛的發生:
    醫療糾紛處理小組:有能力協調事件當事人,法務部門,與管理部門。
    事件當事人:於醫療錯誤發生後,相關醫療人員應針對事件發生情況作一完整的討論與通盤了解。
    法務部門:應擔任醫療人員與民眾之間的橋樑,聽取兩方意見並做出協調。
    管理部門:應負責確認醫療糾紛處理的進度與確保品質。
      在醫療糾紛生時,醫院內應有一套標準處理流程:在事件發生初期,面對病人或其家屬時,行政與醫療人員應以傾聽、同理、澄清等方法安撫病人或家屬情緒,幫助其了解事情癥結。若病人或家屬無法接受,應由醫療糾紛小組出面處理其提出之陳情,邀集相關人員召開院內會議,瞭解事情真相,並提出合理說法。若陳情方不滿意但可接受事件發生原因,則可用協議書確立後續協調與理賠事宜。若陳情方在協調後仍不滿意院方處理,則進入法律途徑。在協調過程中若是出現暴力衝突,或陳情方意圖干擾院內正常運作,則需有安全人員加以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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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院性演講
    ●時 間:2018/06/08(星期五)上午 07 : 30 至 08 : 30
    ●地 點:第一會議廳(復健大樓1F)
    ●主講人:胸腔外科 謝明儒醫師影像診療科 詹雯惠醫師婦產科 許雅鈞醫師
                  
    胸腔內科 黃鴻育醫師解剖病理科 王志偉醫師
    ●主持人:薛純 教授
    ●講 題:臨床病理討論會

     
     
    ◎全院性演講
    ●時 間:2018/06/15(星期五)上午 07 : 30 至 08 : 30
    ●地 點:第一會議廳(復健大樓1F)
    ●主講人:護理部 何明芳護理長、護理部 韓惠美督導、心臟外科 林萍章醫師
    ●主持人:簡榮南 副院長
    ●講 題:醫學倫理討論會
    備註:1.西醫師繼續教育(倫理)積分申請中
                2.台北院區同步視訊(後棟七樓會議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