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婦產通訊--第46期
 
簡介安寧療護(Introduction of Hopice / Palliative Care)

林口總院婦癌科 黃寬仁醫師 整理

(文章節錄自趙可式博士論文)

        安寧療護(Hospice / Palliative care)的觀念於1980年代引進國內,1990年淡水馬偕醫院設立第一所「安寧病房」。1995年始,行政院衛生署大力主導發展,並訂定正式的名詞為「安寧療護」。其意涵包括兩部分,一個是安寧的部分,偏向宗教的定義。一個是療護的部分,偏向醫學的定義。

        世界衛生組織(WHO)對「安寧療護」所下的定義為:「對治癒性治療已無反應及利益的末期病患之整體積極的照顧。此時給予病人疼痛控制及其他症狀的緩解,再加心理層面、社會層面、及靈性層面之照顧更為重要。安寧療護的目標是協助病患及其家屬獲得最佳的生活品質。安寧療護的某些方式甚至在病患罹病的早期也可適用。例如抗癌治療與症狀緩解治療同時進行。」

        因為安寧療護著重在病患的生活品質之提升,因此隨著疾病的惡化,其所佔的份量將愈形加重,WHO對其所下的安寧療護的定義又作了更進一步的解釋:

        安寧療護肯定生命的意義,但同時也承認死亡為自然過程。人不可加速死亡,也不需無所不用其極地英雄式拖延死亡過程。醫療團隊協助病患緩解身體上痛苦的症狀,同時提供病人及家屬心理及靈性上的支持照顧,使病患達到最佳生活品質,並使家屬順利渡過哀傷期。

安寧療護的歷史(History of Hospice / Palliative Care)

        約自1960年代始,西方歐美國家開始意識到為末期癌症病患的太積極治療,不但無法延長他的生命,反而增加許多痛苦,並且阻礙了他們平安尊嚴地死亡。此時有一種社會輿論興起,強調病人有權要求平安尊嚴的死亡,而醫護人員也應該幫助病人平安尊嚴地死亡,於是「安寧療護」(History of Hospice / Palliative Care)應運而生。

        安寧(Hospice)一字始於十二世紀,原指朝聖中途休息驛站。中世紀人們盛行朝聖,交通又不方便,途中許多人饑渴交迫或生病,這個休息站就成了供給旅客們溫暖、養病及補充食物的地方。到了十九世紀,交通較為發達,這種朝聖休息站已無太大意義,人們就將Hospice用作專門照顧無法治療的病人的相關醫療機構的代稱。緩和醫療(Palliative medicine),Palliate來自拉丁文Palliare是「掩飾」、「隱藏」的意思。最早於16世紀在醫學上使用敘述對遭受痛苦的緩和或減輕。

        西西理•桑德絲女士(Cicely Saunders)在1950年代時是倫敦聖約瑟安寧療護醫院(St. Joseph’s Hospice)的護士,她看到一位年輕的癌症病人「大衛」(David Tasma)疼痛至死無法緩解,心中刻骨銘心,大衛去世前留給她五百英鎊當作基金,勸她將來設立一座更人性化的安寧療護醫院,能減除病人的身體痛苦,也給予心理及靈性的照顧。桑德絲女士受此激勵,又攻讀了社會工作及醫學,身兼醫師、護士、及社工的背景,更了解給予病人「全人照顧」的重要性。

        1967年,世界第一座現代化兼具醫療科技及愛心照顧的「聖克利斯朵夫安寧療護醫院」(St. Christopher’s Hospice)正式於倫敦郊區建立。桑德絲醫師親自帶領醫療團隊著手進行一連串的癌症疼痛及症狀控制的研究;很快地,住在桑德絲醫師主辦的安寧療護醫院的病人,可以將所有的痛苦減至最低。而病人們平安尊嚴地死亡,也成為能實現的目標。

安寧療護的理念

        安寧療護的理念是四全照顧,即全人、全家、全程、全隊照顧。病人是具有身體、心理、社會、及靈性各層面的需要及反應的「全人」,因此如果在疾病無法治癒,瀕死無法捥回的情況下,給予病人「全人照顧」,以成全他各層面的需要,最後,協助他平安尊嚴的死亡。同時,一人生病,他的家人必也經歷一場風暴,家屬也極需協助,因此安寧療護提供「全家照顧」,包括家人的諮詢及協助,病人幼年子女的哀慟照顧,以及病人去世之後遺族的哀傷輔導(Bereavement Care)。延續性的哀傷輔導即「全程照顧」。

安寧療護的倫理考量

        安寧療護是一種醫療的理念及策略,目標是提高病人生活品質,不用盡一切醫療設備去拖延臨終期(Prolong dying)。安寧療護符合了醫學倫理上兩項重要的目標:尊重生命及減輕痛苦。在倫理抉擇兩難的情況下,可視情形而平衡利弊。所涉及的倫理原則為:

  • 行善原則(Beneficence):一切以病人的利益為前提 
  • 不傷害原則(Nomaleficence):將對病人的創傷減小到最低
  • 自主原則(Autonomy):尊重病人為一個人所該有的尊嚴與自主性
  • 正義公平原則(Justice):合理地分配醫療資源

        提早結束病患生命或無意義地延長病人痛苦的臨終期;減少提供病患該有的醫療(under treatments)或過度地使用醫療科技(over treatments),二者皆違反了醫學倫理。安寧療獲即在審慎的評估及專業的療護之下,使病患獲得高品質的生活,最後能達善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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