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後取精甚至生子,在人工協助生殖的技術上或許沒有很大的問題,但卻涉及到其他層面的問題,比如說道德、宗教、法律及家庭觀念等。首先,從已故亡者的身上取出精子,是否涉及對遺體不尊重?還有患者在生前是否已簽立遺書表示願意死後取精,否則進行此侵入性的手術也涉及當事人本身是否同意的意願與法律問題。再者,透過死後取精方式所生下的孩子,就注定一生中永遠沒有機會與親生父親相處的機會,如此對孩子的家庭教育是否會有所缺失呢?
以陸軍上尉孫吉祥遭戰車輾斃後,他的未婚妻希望能幫他死後取精,再為他生子的事件為例,對相關當事人的影響來談。就孫連長本人而言,取精生子涉及當事人自由決定意願,就算他個人有意願生小孩,仍需有法定的程序來認可。
就未出生的小孩而言,一出生就注定在欠缺完整的家庭環境中生長,但並不是說單親家庭一定不好,現在社會上也有不少單親的家庭,一樣可以顧及小孩教養的問題,只是單親家庭子女要比一般小孩更早承擔家庭責任,且孩子一出生就注定沒父親,對於自己還沒出生就已過世的父親,根本沒有任何記憶或印象,這對他的人格發展難道不會有任何影響嗎?況且對小孩將來的法律權益也欠缺公平,因我國民法親屬篇有維護婚姻的價值,只保障婚生子女,而不保障非婚生子女。
而就他的未婚妻而言,他希望用為孫連長留下後代的方式讓愛意一直延伸下去,但在此事件中她經歷這麼大的失落跟傷痛,在情緒起伏不定的情況下做決定,是不是夠深思熟慮呢?未來要獨立撫養小孩的心態與能力如何?一旦時間久了之後,悲傷漸漸遠離,而思念也漸漸轉淡了,將來若再婚,小孩會被如何處理呢?
就當事人家屬而言,國人普遍有「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觀念,家人當然極希望能有傳宗接代的機會,「死後取精生子」或許可以讓死者家屬感覺心愛家人的一部份生命仍延續著,但仍應冷靜長遠思考,不該只是滿足自身利益考量為動機,畢竟孩子是個獨立個體,他的出生並不只是要撫平傷痛及延續香火而已。
綜合上述各方面的情況與觀點,死後取精能否進行人工生殖,已經不是個案問題,除了當事人的意願也應慎重考量為出生子女的權益,在衡量我國目前的法令與機制,因於法無據,也沒有網開一面的空間,故死後取精生子的訴求,在各方面而言都不合適。
雖然「死後取精」在人工生殖法仍處於法律空窗期,但並不代表死後取精生子可以毫無限制,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是協助不孕症且經治療無效之夫妻,並且是以治療不孕症為目的,而不是做為創造生命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