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婦產通訊--第45期
 
我可以提供提供子宮幫助不孕夫妻懷孕嗎?

高雄院區 生殖醫學科 藍國忠 醫師

  正常生理的精卵結合,是在女性的輸卵管發生。

        結合受孕的胚胎,接下來會從輸卵管進到子宮腔內,著床生長至足月,這是孕育一個生命的大概過程。

        所以,「懷胎十月」基本上意味著女性子宮在整個懷孕過程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很不幸的,有部分不孕症夫妻,雖然有正常的精卵,卻由於女性先天上子宮發育異常或是因為疾病的處理,失去了子宮或是子宮不適合受孕,傳統上亦即失去了自己生育子代的功能。

        現代的生殖科技使得這類擁有正常的精卵的不孕夫妻,在孕育自己子代的希望扭轉變成可能,臨床處理上的困難度與一般的試管嬰兒療程相較,並無特別難以克服的醫學複雜性,畢竟這類不孕夫妻,缺乏的只是一個放置胚胎孕育的健康子宮。

        所以「我可以提供子宮幫助不孕夫妻懷孕嗎?」簡單的問句,衍生於前述的需求所提出的解決方案。

        這就是廣為人知「代理孕母」的訴求。

        然而我們關心的是,去年公布的人工生殖法有否規範了這個項目?是否對於這類弱勢不孕夫妻的困境,有所解決的方案的規範?

        或許我們可以看看國健局網站關於人工生殖法對於這個項目的提問與回答:

        這次通過的人工生殖法有規範代理孕母嗎?如果我的子宮有問題,我可否請別人的子宮幫我懷孕?

        這種代理孕母方式之人工生殖,因涉及科學、倫理、法律、社會道德等層面之問題,問題非常複雜,將另案立法。因此在本法中,並未對代理孕母相關事項加以規定。依目前的人工生殖法所稱受術夫妻,限妻能以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代理孕母目前是無法辦理」

        也就是說:如果單以牽涉倫理層面來探討,代理孕母自然承受人工生殖技術本身所帶來的倫理衝擊之外,有著牽涉層面更廣的複雜影響,每個層面也各自衍生個別與交錯的倫理糾葛,也是長久以來爭論的所在。不過,基本上異中求同的基本共識,委託代理孕母必須是在沒有其他辦法下的救濟手段,也就是婦女本身無法以自己子宮孕育胎兒的狀況,此時委託代理孕母是不得不然與情有可原的作法。

        簡單舉例來說,代理孕母不外乎法律與商業化社會道德層面的問題。

        法律的層面的因應,避免孩子誰屬的各種爭端,首要條件在於清楚定義親生母親何義?倘若以遺傳母親為親生母親,那麼,生了孩子之後,代理孕母就不可以霸佔不還。至於委託父母也不可以因故不要孩子,否則就是違法遺棄。不過,這樣的思考又與卵子捐贈的治療療程的「親生母親」的定義互有抵觸。

        此外代理孕母難以避免「商業化」的疑慮。雖然可以透過立法給予倫理上沒有爭議的代理孕母開了方便之門,反對的意見,還是可以挑出鼓勵「金錢物化可以買到任何服務」,「有錢人更適合繁衍後代」「有錢婦女對貧窮婦女的經濟劫掠」一類的批評。然而,表達感激的必要報酬是無可厚非的,只是若以報酬為主要動機的代理孕母的確容易引發許多問題…

        醫學可以解決問題,但是還是會伴隨相對的問題產生,但也不是因此而遲滯不前,同樣的法律規範在某種層面上的積極意義也在於解決問題而產生,就算不是十全十美,或許也踏出了基本共識的第一步。

        所以對於希望對於倫理衝擊降至最低的「代理孕母的立法」未來還是可以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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