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廠商贊助研究計畫助理於本院執行研究計畫之資格。 說明: 一、廠商贊助研究計畫之研究助理不得執行護理人員法及藥師法之 業務(如附件一、附件二),若需執行醫療相關作業擬請廠 商委託本院臨床試驗中心協助。 二、若廠商已聘用之研究助理未有護理人員證書,以下方案擬請 研究主持人及贊助廠商遵行: 1.更改未有護理人員證書之助理工作內容及授權。 2.變更工作內容或更換為有護理人員證書之助理,請以 「廠商贊助計畫研究助理/護士臨時識別證【延期-變更】 申請表」(附件三)向林口醫研部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