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主旨:重申廠商贊助研究計畫助理於本院執行研究計畫之資格。

說明:
一、廠商贊助研究計畫之研究助理不得執行護理人員法及藥師法之
  業務(如附件一附件二),若需執行醫療相關作業擬請廠
  商委託本院臨床試驗中心協助。
二、若廠商已聘用之研究助理未有護理人員證書,以下方案擬請
   研究主持人及贊助廠商遵行:
   1.更改未有護理人員證書之助理工作內容及授權。
   2.變更工作內容或更換為有護理人員證書之助理,請以
   「廠商贊助計畫研究助理/護士臨時識別證【延期-變更】
   申請表」(附件三)向林口醫研部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