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3.15 動物計畫變更申請分類及定義
分類及定義 項目列舉 送件流程

變更申請原則:

研究執行所核准之計畫書內容進行小幅度修改或增訂,以利後續執行動物計畫者屬之。
  1. 執行實驗相關人員變更
    • 新增或刪除共同主持人及執行實驗之人員(非同意書之主持人)。
  2. 執行期限變更
    • 調整動物計畫執行之起訖期限。
    • 動物計畫展延(以6個月為限);若展延超過6個月需另案討論。
  3. 實驗中所需動物之變更
    • 增加動物品系及數量(品系以原核准物種為原則;數量以不超過原核准量之50%為限)。
    • 調整年度間品系之數量。
    • 調整同物種間品系之數量。
  4. 動物計畫所執行之實驗內容、方法、劑量與步驟之變更
    • 小幅度修改或增訂實驗內容等,包含:動物保定、注射麻醉、手術及術後照顧等內容。
  5. 其他
  • 依據變更申請作業流程辦理: 需檢附:HIS填寫之動物實驗修正申請表、已核准原案之動委會申請書及IACUC同意書、計畫核定清單(若變更執行期限者需檢附)共計ㄧ式二份,寄送至院區動委會。

不符合變更申請原則需以新案送審:

研究執行所核准之計畫書內容進行大幅度修改或增訂,或是不符合農委會所規範之原則者屬之。
  1. 已核准動委會同意書之主持人變更
  2. 已核准動委會同意書之計畫名稱變更
  3. 實驗中所需動物之變更
    • 增加動物數量已超過原核准量之50%。
    • 新增動物繁殖計畫。
    • 新增/變更原同意書核准以外之動物物種。
  4. 動物計畫所執行之實驗內容、方法、劑量與步驟之變更
    • 動物計畫實驗內容、方法等需大幅度修改或增訂。
  • 前項項次(1)、(2):依據「快速審查作業」流程辦理: 需檢附:HIS填寫之動物實驗計畫申請表、動物實驗申請評估表(實質)、已核准原案之動委會申請書及IACUC同意書共計ㄧ式三份,寄送至院區動委會。
  • 前項項次(3)、(4):依據「新案審查作業」流程辦理:需檢附:HIS填寫之動物實驗計畫申請表、共計ㄧ式三份,寄送至院區動委會。
  • 若後續通過新案審查,原案則需進行撤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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