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動物中心快速審查申請作業內容
快速審查作業項目設立
一、實質審查之快速審查標準
- 申請資格:
(1)前趨性試驗。
(2)專利申請。
(3)文獻投稿補充數據等相關動物實驗。
(4)已核准之動委會同意書之主持人變更。
(5)已核准之動委會同意書之計劃名稱變更。
- 申請規範:
2.1動物數量:
2.1.1申請資格項次(1)-(3)者動物數量需少於10隻/每組,組別不限。
2.1.2申請資格項次(4)-(5)者實驗中所需動物資料不得高於原申請案內容。
2.2實驗執行期間:
2.2.1申請資格項次(1)-(3)執行期間限6個月內,
2.2.2申請資格項次(4)-(5)執行期不得高於原案年限。
2.3 依申請資格檢附證明文件:
(1)前趨性試驗之必要性說明及相關文件。
(2)專利申請要求補充動物實驗資料之相關文件。
(3)文獻投稿要求補充動物實驗數據之相關文件。
(4)-(5)已核准原案之動委會申請書及IACUC同意書。
- 申請方式:
3.1檢附HIS填寫之動物實驗計畫申請表、動物實驗申請評估表(實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共計ㄧ式三份,寄送至院區動委會。
- 審查流程:
4.1申請資格項次(1)-(2)收件→獸醫師初審→1位輪值委員進行複審→案件呈簽(核簽流程:執行秘書→醫研部主管→動委會主席)→核發審查同意書。預計於2周內完成審查作業。
4.2申請資格項次(3)-(5)收件→獸醫師初審→案件呈簽(核簽流程:執行秘書→醫研部主管→動委會主席)→核發審查同意書。預計於2周內完成審查作業。
二、形式審查
- 申請資格:針對未飼養在本院實驗動物中心,僅在本院進行實驗或委託檢查單位執行收費項目檢查,動物未過夜者,進行形式審查作業。
- 申請規範:
2.1需於動物實驗申請評估表中說明實驗地點、動物運輸動線、動物數量、動物麻醉、危險性實驗、人道終點、安樂死及屍體處理方式等相關資訊,提供委員會審查。
2.2 實驗執行期間:當天需完成實驗,實驗動物不得寄養於本院動物中心(含衛星動物房)及各實驗室之中,若因實驗而產生之動物屍體,需一併攜回原飼養機構處置。
2.3 檢附證明文件:動物飼養地點之動委會實質審查已核准之同意書。
- 申請方式:
3.1體系外人員:檢附紙本之動物實驗計畫申請表(於動物中心網站)、動物實驗申請評估表(形式)、動物飼養地點之動委會實質審查已核准之同意書,文件ㄧ式三份,寄送至院區動委會。
3.2體系內人員:檢附HIS填寫列印出之動物實驗計畫申請表、紙本動物實驗申請評估表(形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共計ㄧ式三份,寄送至院區動委會。
- 審查流程:
4.1體系外人員:實驗動物中心收件→獸醫師初審→若初審委員表示通過,經辦人員以word檔製作「動物實驗申請案審查報告表」,並檢附「動物實驗計畫審查表」、「初審意見表」、「動物實驗申請案審查報告表」呈報主席核決(核簽流程:執行秘書→管理實驗室負責人(新增)→醫研部主管→動委會主席)→核發形式審查同意書。預計於2周內完成審查作業。
4.2體系內人員:實驗動物中心收件→獸醫師初審→若初審委員表示通過,經辦人員於HIS『呈核日』欄位登錄呈核日期,存檔後列印「動物實驗申請案審查報告」。將「動物實驗計畫審查表」、「初審意見表」、「動物實驗申請案審查報告表」呈報主席核決(核簽流程:執行秘書→管理實驗室負責人(新增)→醫研部主管→動委會主席)→核發形式審查同意書。預計於2周內完成審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