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暴力
與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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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長庚精神科 社工師   劉育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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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暴力不只是身體虐待而已,

        依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生效實施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條
第一款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第二款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為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第三款 本法所稱騷擾者,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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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婚姻、家庭暴力還包括性暴力(如強暴)、言語或行為恐嚇(如砸東西、毀壞她的財物、亮凶器、)、威脅強迫、控制(控制他的行動、談話、限制他外出、無緣由的嫉妒)、經濟虐待(不讓她找工作或持續工作、要她向自己要錢、拿走她的錢或不讓她知道家中收入)、情緒虐待(羞辱她、讓他丟臉、讓她覺得自己很差,玩心理遊戲)….等不同的形式。

        婚姻暴力的原因與權力的不平等有極大的關聯;由於文化的因素,台灣的婚姻暴力者除了先生外,公婆或大伯、小叔是家庭暴力者的案件亦不在少數。

        除了身體上被毆打的傷外,精神與心理的傷也是會造成身體症狀出現,根據研究顯示(趙善如等,1997),受虐者婦女的健康狀態方面,以受虐者婦女的身體症狀來看,最多的為睡眠障礙81.6%,其次為:頭痛71.7%、下背痛69.1%、心悸58.4%、頭暈56.7%、呼吸困難48.3%。由此可知受虐者婦女的身心狀況確實比一般婦女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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