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9年07月22日
   
受文者:全院各單位
主旨:修頒『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本辦法於97年3月修訂,因規章制度修訂已屆二年,修訂『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修訂後制度如【附件一】。
二、茲將修訂重點列述如下:
(一)依照修訂後醫療法第78條規定,委員會組成修訂為『主席遴選委員應符合以下條件:(A)醫療科技人員應具備專業證照。(B)非醫療科技之委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具法律、社工、生物統計、宗教等專長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C)委員中應有二人以上為非本院之從業人員。(D)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低於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二)依照醫院規範之委員會組織規程格式修訂文字。
(三)刪除審查重點、行政管理規定、委員迴避原則,並列入於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標準作業程序規範。
三、修訂內容對照表詳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