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受文者:各單位
說明:
  依據衛生署「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組織及作業基準」、本院「人體試
  驗作業管理準則」追蹤審查之規定,及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97年第17次會
  議(97年10月7日)決議,為保障受試者權益,自98年1月1日起,人體試驗
  倫理委員會核准之新案需繳交期中與結案報告,未繳者管制不得申請新案。
  說明如下:
  1.計畫執行期間超過一年者,主持人應於計畫開始執行後每年主動提出
   期中報告,並於結案時繳交結案報告;計畫執行期間少於一年者,主
   持人繳交結案報告。(個案報告及病歷回溯可免除)。
  2.期中/結案報告繳交內容:
   (1)期中報告應繳交的內容:(A)期中報告表、(B)歷次的同意臨床試驗
    證明書及函、(C)收錄個案表、(D)嚴重不良事件受試者摘要報告清
    單(若執行期間曾發生SAE者始須檢附,本院自行列管之學術案件可
    省略)。
   (2)結案報告應繳交的內容:(A)結案報告表、(B)歷次的同意臨床試驗
    證明書及函、(C)收錄個案表、(D)嚴重不良事件受試者摘要報告清
    單(若執行期間曾發生SAE者始須檢附,本院自行列管之學術案件可
    省略)、(E)結案報告中文摘要、(F)結案報告完整報告(如超過100
    頁請燒錄於光碟片內繳交)。
   (3)相關附件及規定請參照IRB網站之申請注意事項,網址:
    http://tpewww.cgmh.org.tw/intr/intr1/c0040/web/index.htm。
  3.期中、結案報告將由電腦立案管制,如經跟催後仍未繳交者,由電腦
   自動列管不得申請新案。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