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受文者:
主旨:轉公告 衛生署函,試驗藥品之管理及分發作業應由藥師執行,請查照。
說明:
一、轉公告 衛生署第0980343086號函,說明段『為保障受試者權益並提昇試驗品質,請各試驗中心遵守藥品管理及分發作業應由藥師執行』。
二、依照本院人體試驗管理作業準則規範,試驗藥品一律存放於試驗藥局,由藥師負責管理及分發作業,若有特案考量、需自行管理者,需呈報至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核准始可為之。
行政中心醫學研究發展部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