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8年09月28日
   
受文者:全院各單位
主旨:修頒『廠商贊助研究計劃作業要點』,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為使醫師自行發起、廠商贊助部份研究經費作業有所遵循,合約書簽署流程簡化,及合約書範本與國際臨床試驗原則接軌,特修訂『廠商贊助研究計劃作業要點』,修訂後辦法如【附件一
二、茲將修訂重點列述如下:
(一)增加主持人自行發起、廠商贊助部份經費(如藥品)之規範:
1.增加臨床試驗合約書(三方合約)範本,臨床試驗合約書申請及審查表一併修訂。
2.主持人注意事項:
(1)經費來源包含長庚醫學研究計畫贊助者,主持人於需長庚醫學研究計畫送審時,充分揭露廠商贊助項目及經費,並由院區研審會審核研究計畫之適當性。
(2)如發生醫療爭議、而有損害賠償責任時,參照醫療糾紛案件之原則處理。
(二)本體系多中心執行案件,為簡化流程,申請流程由單一院區先行審理,並於該院區合約用印完成後,檢送該院區合約書影本及相關文件,送其他院區核備用印。本院多中心合約書送審順序為:林口、高雄、嘉義、基隆、桃園等。
(三)款項匯入X類帳號:修訂由試驗主持人自行開立繳款單匯入X類帳號(現由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秘書處代為開立繳款單),加速費用入帳時效。
(四)結餘款處理:增加費用餘額得轉至下一年度帳號。
(五)主持人需遵守衛生署95年公告之『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故增列1.研究及成果發表,應符合法律、倫理及赫爾辛基宣言之規範,並嚴守臨床專業判斷。2.主持研究之報酬,應以其所投注研究之時間與心力,不以研究之結論衡酌。3.研究成果發表時,應一併公布直接或間接贊助者的名稱。4.從事研究前,應與廠商充分溝通;廠商不得限制研究成果之發表。5.廠商聘用研究助理執業範圍僅限於該研究計畫之執行,主持人不得交付醫院行政作業。
(六)為能與目前全球性臨床試驗損害賠償原則同步,本院臨床試驗合約範本損害賠償條文由「故意、重大過失」修改為「過失」。
三、修訂內容對照表詳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