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8年07月06日
   
受文者:全院各單位
主旨:修頒『人體試驗作業管理準則』,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人體試驗作業管理準則』於95年7月修訂,因應研究倫理趨勢且相關法令迭有變更,擬修訂『人體試驗作業管理準則』,修訂後辦法如【附件一】。
二、茲將修訂重點列述如下:
(一)因應98年5月醫療法修訂,增列人體試驗適用範圍包含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
(二)非屬醫療法所稱人體試驗範圍之案件,分為一般審查、簡易審查,一般審查由會議審議,簡易審查以書面審查,簡易審查範圍依照衛生署公告範圍實施。
(三)為提昇試驗品質,研究團隊(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均應取得學協會教育訓練證明,若為衛生署案件,研究團隊需檢附考試及格證明。
(四)為簡化流程,經評估後聯合人體試驗委員會追認案件修訂為直接追認,國衛院追認案件由2名委員審查修訂為1名。
(五)參考97年5月公告之人體試驗委員會組織及作業基準修正草案,修訂審查重點。
(六)為規範本院與廠商之權利義務,修訂臨床試驗合約書表單及流程。
(七)為使主持人清楚了解試驗進行應注意事項,修訂試驗主持人之職責。
(八)為提昇試驗品質,凡屬研究計畫購買之試驗用藥,應存放於試驗藥局;並增列主持人自行管理藥品之注意事項;若藥品點收時包裝及標示未符合規定,改善後始同意存放。
(九)為配合現場作業,XMRP帳號得延期二個月或剩餘經費轉移至下一年度。
(十)為確保執行品質,增列主持人繳交期中及結案報告,逾期未繳者管制不得申請新案。
(十一)修訂嚴重不良事件通報原則、通報方式,及增加藥師審查機制。
(十二)增列試驗偏離懲處,含停止新案申請、再教育、行政懲處。
(十三)修訂實地審查流程,及各類人員(醫療委員、非醫療委員、行政人員)負責檢視之文件。
(十四)增列案件類別:『A3』一般審查、『C2』試驗偏離、『C3』嚴重不良事件、『C4』實地稽核,以利表單區隔及流程追蹤;若為終止之案件,無限期保存檔案。
(十五)增列標準作業程序說明。
三、修訂內容對照表詳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