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通告 
 
受文者:研究人員
主旨:請人體試驗案主持人確實填寫主持人費用。

說明:
一、依照衛生署95年9月8日公告之「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明定『醫師或醫療機構執行廠商贊助之研究,應遵守下列事項:(二)主持研究之報酬,應以其所投注研究之時間與心力,不以研究之結論衡酌。』
二、自98年3月1日起,送本院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審查之案件,於『人體試驗申請表』需揭露主持人費,並於設立XMRP帳號時,編列主持人費;未填寫或未編列者視同文件不齊,予以退件。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