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通告 
 
受文者:各單位
主旨:轉中央健保局說明特約醫院以非屬衛生署藥品許可適應症用藥且為人體試驗個案,均不得申請健保給付。
說明:
一、依據健保醫字第0970044411號函辦理。
二、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第7款規定,「人體試驗」之費用不在
  本保險給付範圍。故特約醫院施行「人體試驗」期間,對於受試
  者之診斷處置、檢驗檢查、藥費及病床等相關費用,均不得申請
  健保給付;應由施行醫院依據「醫療法」之規定及相關作業基準
  辦理,自行籌措經費。
三、經據前項說明,如屬人體試驗個案,其試驗過程之用藥,無論是
  否符合藥品許可證適應症規定,均不得申請健保給付,亦不得為
  事前審查之申請。
 
嘉義 管理部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