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7年09月02日
   
長庚紀念醫院  (函) (97)院醫字第116號
 
受文者:全院各單位
主旨:本院「臨床試驗合約書」範本修訂,請查照。
說明:
一、臨床試驗藥品可能因試驗完成、藥品超過有效期限、試驗已進入下一階段故前階段藥品不能發放予受試者、受試者退出試驗仍有未使用之藥品等情況產生退藥,為因應退藥存放問題,擬修訂本院「臨床試驗合約書」範本,明訂試驗委託者應於通知後六十天內回收退藥,如有遲延,得以對方付費之快遞方式寄予試驗委託者。
二、修正前後對照表如【附件一】、修正後合約書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