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7年07月17日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通告 
 
受文者:各研究人員
主旨: 重申人體試驗案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應取得『人體試驗主持人(委員)講習班』考試合格證明。

說明:
一、重申自98年1月1日起送本院IRB審查如屬新藥品、新醫療器材、新醫療技術案件之試驗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應取得衛生署『人體試驗主持人(委員)講習班』考試合格證明。
二、若為目前正在執行前述之人體試驗案,亦請試驗相關人員(試驗主持人、協同主持人、研究護士等)踴躍參加,並取得考試合格證明。
三、本年度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與醫研部於各院區舉辦GCP教育訓練課程,高雄院區於7月19日舉辦『人體試驗委員講習班』、林口院區於8月30日舉辦『人體試驗委員講習班』,請於即日起至課程前二天報名參加。
 


 

 
行政中心 醫學研究發展部 啟